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9-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是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市级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内部审核、协调指导、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安办”)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协调指导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举报奖励审批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和奖励资金的发放部门,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意见及奖金发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奖励资金的拨付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单独核算、拨付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全市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食药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区县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区县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

  第五条(食品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第七条(食品安全举报受理)

  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对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也应当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情形和标准

  第八条(奖励范围)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屠滥宰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九)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五)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六)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九)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

  (二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三)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四)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五)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六)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二十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十八)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三十)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文员等)及其直系亲属;

  (二)本办法所指的匿名举报;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一般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事实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认定的货值金额3%-6%给予奖励。

  (二)线索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认定的货值金额2%-3%给予奖励。

  (三)其他举报奖励标准。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重点奖励标准)

  属于以下举报的,举报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

  (一)举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

  (二)举报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售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食品的;

  (三)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第十三条(奖励原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六)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同一举报内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经受理举报奖励申请(包括使用市级或区县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告知举报人申请该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申请后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其他奖励原则)

  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间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奖励举报人。

  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货值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举报奖励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权利告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或案件结案之日起的15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分别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情形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制止违法行为之日起的15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申请期限)

  举报人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奖励申请)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审批)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连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情形,无法提供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制止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案件结案审批文书等材料。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食药安办申请使用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市食药安办进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市食药安办通知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

  第十九条(简易程序的启动)

  举报事项有较大社会影响,且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第二十条(简易程序权利告知与申请)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先行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先行奖励申请。

  第二十一条(简易程序审批)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先行奖励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连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立案审批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文书、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食药安办申请使用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市食药安办进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市食药安办通知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

  第二十二条(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衔接)

  在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再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申请奖励金额应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特殊奖励附加程序)

  对于奖励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较大金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申请,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批外,需经市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隐名举报奖励申领)

  举报人隐名举报的,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代为申请、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二十五条(奖励通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批同意后,制作《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奖金领取)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金,受委托人需凭通知、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第二十七条(申领承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对其就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包括获得市级或区县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奖励)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委托他人进行奖励申请和领取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卷宗保管)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奖励申请告知书、奖励申请表、奖励通知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第三十条(保密条款)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06-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本期公布信息为婴幼儿辅助食品,涉及45家生产企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68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包装标签明示值样品6批次,具体样品信息附后。

  监督抽检的4批次不合格样品情况主要包括:

  一、微生物超标的2批次样品是标称江西省安培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铁锌钙营养米粉和安智护畅小米营养米粉。

  二、维生素A不合格1批次样品是标称河南济源市源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军宝贝维生素番茄营养米粉。

  三、水分不合格1批次样品是标称杭州未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DHA金枪鱼营养米粉。

  监督抽检的6批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包装标签明示值样品均为营养成分含量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主要包括:标称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锌钙营养米粉和果蔬宝多维营养米粉,标称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元钙铁锌有机米粉、胡萝卜蔬菜有机米粉和蛋黄双歧因子有机米粉,标称江西德其尔食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骨宝高钙营养米粉。

  对检出不合格样品及不符合包装标签明示值样品的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均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文件网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21040.html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06-26
  端午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为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节日期间的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2015年5月至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端午节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现将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监督抽检采取交叉抽检,采样地点包括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食品店等,检验项目包括过氧化值、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近18项指标。截至目前,总局共抽检粽子产品434批次,涉及99家生产企业,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具体抽检项目合格的产品信息附后。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贮存、烹煮和食用粽子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二是保存时按照标签所示方式保存,并按照标示食用方法加工食用。散装粽子注意适量购买,避免粽子久放变质。生熟粽子分开贮存,打开的粽子存放在室温下不得超过2小时。

  三是家庭烹制生冷粽子时应煮熟煮透。熟透的粽子再次加热时要加热至中心温度达75摄氏度及以上,且不应重复加热超过1次。

  四是食用粽子前要彻底清洗双手,并不要食用馅料已发酸、发苦或口味不正的粽子。

  端午节即将临近,消费者如果发现购买的粽子和生产经营粽子的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相关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21761.htm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06-19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期公布抽检信息涉及8大类食品1156批次样品,包括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122批次,不合格样品34批次。这些样品是2015年2月至4月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店等地点抽取的。

  8大类产品具体抽检情况如下:

  抽检粮食及其制品283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28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标称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发小麦粉,不合格的原因是检出禁止在面粉中使用的含铝添加剂。

  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68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16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标称为汾阳市德义园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不合格的原因是检出苯并[a]芘含量超标。

  抽检肉及肉制品367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351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标称为九台市博旺食品厂生产的酱鸡爪、徐州天下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板鸡翅,不合格原因是检出禁止在肉制品中使用的色素日落黄;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厨重庆风味山椒凤爪、岳阳市云溪区美孜孜食品厂生产的尚辣烤脖,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在酱卤肉制品中超标使用防腐剂山梨酸;溧阳市阿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制香肠生制品和香腊五花肉生制品,不合格原因是检出禁止在预制肉制品中使用的防腐剂山梨酸;江西五丰腊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丰板鸭、北京湘更香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味腊肉、上海文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乡咸肉、南通盛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肚和腊肉、南通皋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味香肠,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品质指标酸价超标;成都市川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肉干,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超标;南宁桂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不合格原因是检出禁止在熟肉干制品中使用的亚硝酸盐;土默特右旗食品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乡吧佬卤制鸡爪,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在酱卤肉中不得使用的色素柠檬黄、胭脂红、诱惑红和日落黄。

  抽检水产及水产制品11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标称为大连源德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黄花鱼,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品质指标挥发性盐基氮超标。

  抽检调味品159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14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标称为石嘴山市田园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釜满香田园酱油、哈尔滨市益民酱油厂生产的黄豆酱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华东调味品厂生产的华东酱油、大庆市萨尔图区伊和回民酱菜厂生产的精制酱油、哈尔滨月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豆酿造酱油、黑龙江省齐市建华区回民调味品厂生产的黄豆酱油,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品质指标氨基酸态氮不达标;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泉酱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宝泉大豆酱,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超标;河南天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韵天缘红烧酱油,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品质指标氨基酸态氮不达标和铵盐超标;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鲜鸡精,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超标。

  抽检酒类71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6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标称为黑龙江小兴安岭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兴安岭全汁红山葡萄酒和小兴安岭原汁山葡萄酒、哈尔滨龙江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将蓝莓酒,不合格原因是检出品质指标酒精度不符合标准。

  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25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23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标称为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知福高山绿茶和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砖茶,不合格原因是检出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三氯杀螨醇。

  产品合格和不合格产品详细信息附后。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总局已部署地方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其中,溧阳市阿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对不合格产品涉及的38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已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责令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庆安县刘迦南超市、贵港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湘更香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川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源德水产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食品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奥威精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海玛特超市(天津)有限公司、肇东市昌五镇立风超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华东调味品厂、庆安县馨悦超市、大庆市萨尔图区伊和回民酱菜厂、安达市卧里屯盛福隆超市、肇东市福太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齐市建华区回民调味品厂、安达市丽美干调店、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泉酱业有限公司、前郭县好优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进行整改,对岳阳市云溪区美孜孜食品厂予以警告。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文件地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21626.htm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07-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期公布信息共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11大类食品1443批次,其中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418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具体样品合格和不合格信息附后。

  监督抽检的25批次不合格样品情况主要包括:

  一、微生物超标的6批次样品,标称生产企业:漳州市珍桂食品有限公司、德州市商贸开发区乾源扒鸡食品厂、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宿州市福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县丙盛香精香料厂和德州东方食品有限公司。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9批次,标称生产企业:大连扬帆海产有限公司、大连华星源祥和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市朋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宿迁农厨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兰考县华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百纳威酒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宾县广富农作物开发有限公司。

  三、农药残留超标的1批次,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知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金属污染物超标的3批次,标称生产企业:沈阳含饴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杞参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唯源食品有限公司。

  五、品质指标不达标的6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丹东绿星食品有限公司、乾安县润泽植物油加工有限公司、长春市丰合植物油有限公司、江苏三企食品有限公司、聊城东大食品有限公司和济源市源星实业有限公司。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总局已部署地方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目前,已对不合格产品涉及的37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其中,对14家企业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拟注销黑龙江省宾县广富农作物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依法责令丹东绿星食品有限公司、乾安县润泽植物油加工有限公司、长春市丰合植物油有限公司、抚顺市朋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宿迁农厨娘食品有限公司、兰考县华乐食品有限公司、德州东方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杞参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百纳威酒业有限公司及开封县丙盛香精香料厂等10家企业停产停业。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新增“小贴士”

  农药残留

  三氯杀螨醇属于有机氯农药,是一种广谱杀螨剂,具有活性高,分解慢的特点,可用于棉花、果树、花卉等螨虫防治。我国农业部1997年起禁止在茶树上使用该农药,欧盟规定该农药在茶叶中允许最大残留量为20mg/kg。茶叶中检出三氯杀螨醇一般是由于在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该农药导致。

  相关文件网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1687/118941.htm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07-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期公布抽检信息涉及11大类食品552批次样品,包括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526批次,不合格样品26批次。这些样品是2015年2月至5月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店等地点抽取的。

  具体抽检情况如下:

  抽检粮食及其制品23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2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为标称长春市绿园区新星熟食加工厂生产的烤冷面,主要问题是检出不得在小麦粉制品中使用的防腐剂山梨酸。

  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4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4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为标称长沙通华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榨菜籽油,主要问题是因是检出溶剂残留超标;四川省铁山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油,主要问题是检出品质指标酸价超标。  抽检肉及肉制品81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7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为标称贵州黔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宏牛牌牛肉和保定市王成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肚,主要问题是检出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超标;太和县磊磊肉鸽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凤翅(酱卤肉制品),主要问题是防腐剂山梨酸超标;浙江江山市金盛火腿厂生产的风干五花肉,主要问题是检出品质指标酸价超标。

  抽检水产及水产制品67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6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为标称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深海烤鱼片,主要问题是未按标准在水产及水产制品中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鱼仔和湖南省南湖洲牛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鱼(酱香味),主要问题均为检出品质指标酸价超标。  抽检调味品126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120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为标称重庆永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面,主要问题是重金属铅超标;安徽柳燕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香辛料类),主要问题是检出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罗丹明B;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酿生抽酱油,主要问题是检出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超标;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生产的黄豆窝油(酿造酱油),主要问题是检出品质指标氨基酸态氮不达标;德阳市千溢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主要问题是检出品质指标总酸不达标;丹东市龙兴食品厂生产的豆瓣酱,主要问题是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

  抽检酒类42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4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为标称陕西丹凤葡萄酒厂生产的丹凤干红葡萄酒,主要问题是品质指标干浸出物不达标;绵阳市椿龄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5%vol枸杞酒,主要问题是品质指标酒精度不达标。

  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42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4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为标称宜宾市外贸金叶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砖茶和金砖黑茶(黑砖茶),主要问题是重金属铅超标。

  抽检薯类及膨化食品21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为标称爱尚(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爱尚i土豆,主要问题是检出品质指标羰基价超标。

  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61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5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为标称青岛乐味佳工贸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生产的开心果,主要问题是检出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超标;宿州市福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级核桃仁和河北咿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子,主要问题均为检出微生物指标霉菌超标。

  抽检豆类及其制品23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2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为标称驻马店市金色豆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赋斌腐竹,主要问题是重金属铅超标。

  抽检蜂产品22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的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为标称河南康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主要问题是检出品质指标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达标。

  为落实《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公布工作的意见》要求,总局加大了对大型企业的抽检力度。本次抽检涉及的标称大型企业主要有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岳阳)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双汇集团哈尔滨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天喔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大益茶业集团•勐海茶厂、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二商京华茶业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配送中心、安徽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厂、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K)、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盐津铺子食品有限股份公司、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等。上述企业所有被抽样品抽检项目均为合格。

  产品合格和不合格产品详细信息附后。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总局已部署地方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目前,对不合格产品涉及的24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已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责令长沙通华油脂有限公司、四川省铁山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广聚缘发食品批发中心、贵州黔龙食品有限公司、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茂业中心店、保定市王成兰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管庄超市、湖南省南湖洲牛业有限公司、江北区晏祯食品销售部、重庆永膳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双流福荫堂调味品商贸部、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丹东市龙兴食品厂、陕西丹凤葡萄酒厂、德阳市区利鑫商贸部、绵阳市椿龄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县雄兴茶叶商贸部、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顶华普超市、爱尚(山东)有限公司、青岛乐味佳工贸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宿州市福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康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文件地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22821.htm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05-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期公布信息共涉及监督抽检保健食品420批次,其中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405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具体样品合格和不合格信息详见附件。

  监督抽检的15批次不合格样品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不合格的有6批次样品,标称生产企业:山东东阿东方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陕西诺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树铭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微生物指标超标1批次,标称生产企业:洛阳市盖氏百消丹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是理化指标不合格3批次,标称生产企业:山东东阿益生堂阿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另有5批次样品检出非法添加物质,经地方监管部门核实为假冒产品。该5批假冒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北京美迪佳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天增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医科大学制药厂、甘肃省玛曲县黄河首曲药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和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总局已部署地方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其中,对5批次检出非法添加物质的假冒产品涉案销售企业已依法立案查处,吉林省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春城大街分店经营非法添加物质产品的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生产GMP认证证书已收回;河南树铭药业有限公司已责令其停产整顿;山东东阿东方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东阿益生堂阿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已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已对不合格产品涉及的14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抽检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文件网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18620.htm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05-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第一季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样检验,覆盖了国内82家在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产品和部分进口产品,共抽检样品563批次,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样品1批次。另有12家国内企业因停产等原因,未抽到2014年1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

  抽检国内企业生产的样品444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1批次,即河南金元乳业有限公司的样品检出维生素C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样品5批次,分别为黑龙江辰鹰乳业有限公司1批次、黑龙江肇州县摇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4批次,检出维生素E、二十碳四烯酸、二十二碳六烯酸含量与标示含量不符。进口样品抽检119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对检出不合格样品和不符合包装标签明示值样品的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均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由于企业停产未抽到样品的12家企业分别是:依安县摇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澳乐滋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华丹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多元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裕明星食品有限公司、青冈亚华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常庆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友谊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向阳湖兴兴奶业有限公司。

  监督抽检样品全部合格的国内生产企业有79家,分别是:多加多乳业(天津)有限公司、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君乐宝太行乳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海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飞鹤(甘南)乳品有限公司、飞鹤(龙江)乳品有限公司、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绿叶乳品有限公司、杜尔伯特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汇昌贝滋特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欧贝嘉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索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双城雀巢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晨冠乳业有限公司、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杭州味全生技食品有限公司、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美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雄鹰乳业有限公司、迈高乳业(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宜昌贝因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长沙素加营养品有限公司、加比力(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雅贝氏(深圳)乳业有限公司、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若尔盖高原之宝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飞鹤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陕西欢恩宝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陕西美力源乳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定边县乳品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陕西优利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雅泰乳业有限公司、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飞鹤关山乳业有限公司、西安宏兴乳业有限公司、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银桥贝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水县古象奶业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燎原乳业有限公司、宁夏红果乳业有限公司、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文件网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19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