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6-01-13 | ||
| 2015年9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2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各类食品样品2284批次,分别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共发现不合格样品30批次,总体发现样品不合格率为1.31%。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各大类食品监督抽检的样品数、发现不合格样品数及发现样品不合格率的汇总情况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xlsx | |||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六)――第一季度食糖、蜂产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5-05-06 | ||
| 2015年第一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糖、蜂产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监督抽检,共抽样食糖30批次、蜂产品43批次、调味品212批次、食品添加剂4批次。分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食糖主要检验总砷、铅、二氧化硫、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蜂产品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计数(霉菌数)、嗜渗酵母计数、氯霉素、蔗糖、果糖和葡萄糖、水分、铅、砷、汞、日落黄、柠檬黄等;调味品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防腐剂、着色剂、谷氨酸钠、铅、总砷等;食品添加剂主要检验色状、香气、糖度、沉淀物、乙醇含量、熔点、溶解度、干燥后失重、蒸发后残留物含量、比旋度、酸值、含量、相对密度、折光指数、重金属(以Pb计)、砷(以As计)等。 检验结果显示,上述品种抽检合格率均为100%(详细情况见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5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一季度食糖监督抽检结果.docx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9-10-25 | ||
| 2016年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月度汇总情况分析(二)――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5-11-12 | ||
| 2015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1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778批次,分别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共发现不合格样品22批次,总体发现样品不合格率为1.24%。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各大类食品监督抽检的样品数、发现不合格样品数及发现样品不合格率的汇总情况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1日 | |||
| 附件: 0.上海市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xlsx | |||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月度汇总情况分析(二) ――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5-11-12 | ||
| 2015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1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778批次,分别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共发现不合格样品22批次,总体发现样品不合格率为1.24%。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各大类食品监督抽检的样品数、发现不合格样品数及发现样品不合格率的汇总情况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1日 | |||
| 附件: 0.上海市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xlsx | |||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月度汇总情况分析(一)――2015年7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5-10-28 | ||
| 2015年7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597批次,分别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共发现不合格样品16批次,总体发现样品不合格率为1.00%。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各大类食品监督抽检的样品数、发现不合格样品数及发现样品不合格率的汇总情况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 |||
| 附件: 附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xlsx |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索取号 | | 文 号 | |
| 产生日期 | 2011-08-23 | ||
| | |||
| 国认实[2010]49号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 索取号 | AC6040214-2023-076 | 文 号 | 沪市监食生20230562号 |
|---|---|---|---|
| 产生日期 | 2023-12-08 |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管理机制,提升本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现就在本市食品生产监管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注重风险前置管理,在推进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升本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推动本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食品生产企业”)。 其他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原监督检查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对已停产的企业,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标注,按照停产企业要求管理。 三、预警因素 市市场监管局在完善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全量归集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建设食品生产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模型,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各类信息整合分析,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预警监管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包括以下情形: 1.被列入异常经营的; 2.三年内连续亏损的或出现资不抵债的; 3.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6.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7.出现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结果不合格的; 8.出现举报被查实的; 9.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10.其他需要预警的因素。 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以及企业风险信息变化等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预警甄别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系统,预警信息同步推送至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推送的预警信息进行甄别,并在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中记录甄别结果。甄别结果分为无效预警、重复预警和有效预警。 1.无效预警一般指系统推送错误、预警主体错误、预警因素不存在、其他无效预警等; 2.重复预警一般指系统重复推送、同一预警因素已处置或正在处置等; 3.有效预警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的预警信息。 根据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预警工作机制,对與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经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分析和评判,对本市食品生产具体行业面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预警。 五、预警处置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触发的有效预警,应在预警甄别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飞行检查。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根据风险预警情形分类开展监督检查。 1.对触发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属地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按照预警因素,结合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开展飞行检查。可全项目或选择部分检查项目开展飞行检查。检查项目应至少包含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项目。 2.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触发两次以上或同时触发多项预警因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或专业所,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全项目开展飞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体系检查。 3.食品生产企业两年内未触发预警或未开展过全项目监督检查的,属地监管部门在两年期满前,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对企业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4.预警因素有相应处置程序要求的,按照相应处置程序要求开展监督检查。触发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或治理工作对象重合的,应一并开展监督检查。相应检查情况,均应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系统中记录。 5.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预警因素但信息系统未触发预警的,应及时按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开展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和企业整改情况。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预警触发式监管工作机制,提升食品生产监管现代化水平,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2.加大实施力度。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预警触发式监管实施力度,严格落实风险预警监督检查的闭环处置工作,紧紧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指导,切实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落实风险排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食品生产风险因素,持续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和防控,结合食品生产监管事权,排查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风险,按照“一企一档”“一域一档”“一品一策”等原则,持续完善和动态调整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4.及时总结经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领域预警触发式监管的经验总结,积极探索创新,认真提炼先进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 |||
| 附件: 170165233835599403.doc | |||
2017年上海“质量月”各区主要活动安排
|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7-08-30 | ||
| 1. 浦东新区:举行浦东新区第二届区长质量奖颁奖仪式,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鼓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发布浦东新区城市质量精神并进行广泛宣传,让质量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发布城市质量满意度指数。 2.黄浦区:开展质量大会相关宣传及质量知识微信有奖竞赛活动;举行质量和标准化知识讲座,对企业和市民开展质量和标准化知识讲座;对豫园商城诚信计量示范社区开展验收;面向区内有关企业,开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宣贯;召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推进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宣贯;走进社区、企业、学校等单位,邀请市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六进”有奖答题活动;开展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开展“小餐饮标准化”建设,组织辖区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小型餐饮单位对照《小餐饮标准化建设管理规范》进行改造,并予以指导;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放心餐厅”、“放心学校食堂”、“放心职工食堂”、“守信超市”、“诚信企业”建设,集中开展专题宣贯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 3.静安区:组织开展“质量月”现场咨询活动,通过制作展板、板报,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质量咨询,受理质量投诉,为消费者进行产品检测鉴定;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科普讲座,邀请本市食品专家,到各街镇(社区)为居民群众开设食品科普讲座;组织社区群众参观食品生产企业,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居委会)宣传活动,通过设摊宣传、开设讲座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知晓率;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培训;开展药品质量抽检,确保流通市场的中西成药质量安全可控;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检,通过化学快筛法开展快速检测,对快检呈阳性的化妆品实施监督抽检;结合“安全用药月”主题宣传活动,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4.徐汇区:举行2017年区“质量月”启动仪式,发布区质量精神,开展质量文化宣传。举办商标总局商标审协上海中心揭牌仪式,大力推进区域质量品牌发展。配合做好第二届中国质量(上海)大会保障工作,宣传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召开区政府质量考核工作研讨会,高标准做好考核资料的梳理汇总工作。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到质量教育基地参观实践,提高中小学生质量意识。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组织等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标标杆企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观摩活动。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和综合监督管理,对区属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专业质控检查。提升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组织开展以劳动模范为重点示范活动,推行服务行业劳模挂牌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推进行业服务质量建设。组建青年讲师团,结合传统“号、手、队、岗”品牌建设,宣传质量意识,在青年文明号、青年突击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评选中,加强产品和先进技术的研发质量,引导企业青年更加注重质量提升。 5.长宁区:开展“质量月”现场咨询活动,制作、发放“质量月”宣传资料,开展质量咨询,受理质量投诉,为消费者进行产品检测鉴定;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商执法专项行动,着力打造品质电商;开展机动车安检机构联合监督检查,联合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和市强检中心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力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认证相关的执法技能竞赛,提升一线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组织临空园区企业开展质量宣讲活动;组织区内企业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的培训。 6. 普陀区:开展“普陀家庭寻迹质量发展”活动,充分感知质量给城市给生活带来的变化;开展2017年度“普陀工匠”培养选树活动及“传承普陀工匠精神”质量宣讲;组织第二届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培训;发布2016年度普陀质量发展指数。开展一系列便民活动与“电梯安全宣传周”安全教育活动;组织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作业、监察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动员基层广泛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开展“放心职工食堂”建设活动及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7. 虹口区:质量宣传进校区,配合市质监局,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质量宣传进社区,重点宣传日用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组织 2017年质量宣讲活动“走进虹口”,为辖区内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升企业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8. 杨浦区:举行标准化与创新创业论坛,由市质监局与区政府签署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并邀请嘉宾进行主旨演讲;开展质量宣传设摊咨询活动,张贴质量宣传横幅、标语,向群众发放质量宣传资料,接待咨询申诉。 9.宝山区:举行宝山区第二届区长质量奖颁奖仪式暨宝山区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以质量月为宣传平台,奖先树优,对宝山区第二届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发布2017年宝山区质量月活动内容。开展质量宣讲进千家(户)系列活动,组织“质量讲师团”、“质量大篷车”、“质量校园行”活动。发布宝山创新园区服务质量指数,并邀请专家、职能部门、部分创新园区负责人就创新园区服务质量评价、服务质量提升、经验传播等进行主题发言。开展“看质量之美,享品质宝山”系列活动,组织“质量幸福红包”、“发现宝山质量美” 摄影大赛等,集中反映近年来宝山在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中取得的新成就,为城市发展、百姓生活带来的新变化,宝山质量工作者在质量工作中展示的工匠精神。 10. 闵行区:举行“发现闵行质量美”颁奖仪式暨质量月启动仪式,对获奖作品进行表彰及巡展,并开展质量月便民服务活动;开展质量教育进社区、校区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知识黑板报展评和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开展“质量安全大家行”活动,邀请消费者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对区内生产企业开展现场观摩检查;开展消费维权社区讲堂,宣传质量安全知识;开展“丰田小课堂”活动,模拟汽车碰撞试验,了解汽车结构安全知识;开展“小小啄木鸟”消费维权监督调查活动,组织学生到超市卖场针对食品保质期、商品标签等开展监督调查;开展莘庄工业区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宣贯交流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暨快速检测,接受市民的送检,并开展有奖竞猜等活动;开展“食品安全进厂区”市民巡访活动,邀请市民代表观摩闵行区著名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培训会;开展节令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月饼、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酒类等热销节令食品生产企业的重点监督检查;开展标准化人员培训及标准宣传、知识竞赛;开展眼镜制配行业计量专项检查及“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创建活动。 11.嘉定区:开展质量宣讲活动,解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介绍质量管理常用工具方法、宣讲工匠精神;举行区政府质量奖颁奖仪式,对获得首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进行颁奖并表彰,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工作经验;进企业参观交流,学习上海机动车检测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经验等;举办《品牌资源的有效提升和利用》讲座,进一步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效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相关讲座,介绍团体标准编制和实施的成功案例,分享经验。 12. 金山区:开展品牌企业走访活动,邀请区人大、政协代表,市民代表,参观走访辖区质量金奖、区长质量奖、品牌企业以及技术检测机构;召开全区质量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部署后续工作;以“质量如金诚信如山”为主题,开展金山区质量提升沙龙活动,在质量月期间,以品牌战略、质量攻关、质量管理方法等为题开展对话,并辅以法律解读、政策咨询等形式,开展沙龙活动。 13. 松江区:开展松江区质量月主题宣传咨询活动暨启动仪式,发放宣传资料,受理市民质量咨询、申诉和举报,提供便民服务;开展5场大型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巡演,现场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台,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举办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观摩活动;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分享活动,邀请专家解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邀请市、区质量标杆企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等方面的经验。 14.青浦区:开展质量设摊宣传,向市民发放质量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开展质量知识有奖问答活动;质量直通车进校园,向在校中小学生宣讲质量知识,发放质量书籍,普及质量安全知识;开展市民质量巡访团活动,组织市民走进食品企业,体验质量管理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开展质量安全公益广告展播,在知名商圈大型荧幕上展播质量安全公益广告和质量安全常识视频。 15.奉贤区: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论坛,邀请专家讲述消费品品牌及质量提升方面知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消费品企业代表就如何提升我区消费品质量水平进行深入探讨,并开展区域品牌消费品质量提升企业自我声明及签约。举行奉贤区管理提升专家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优选各界管理提升专家服务中心成员代表,成立区级企业家质量导师团,充实我区质量专家队伍,以加快我区管理提升的步伐。举行“企业家话质量”活动,由历年获政府质量奖企业代表分享企业管理经验,为各领域企业提供交流和提升的机会。举行“管理提升千百十”工程表彰仪式,向在“管理提升千百十”工程——卓越绩效自评师培训及5S现场管理指导师训练营中表现突出的人员颁发证书。举行奉贤区住宅工程综合创优观摩现场会,进一步引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营建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样板示范引路。 16.崇明区:以“坚持质量第一 建设质量强区”为主题开展质量月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四大质量”,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解答消费者咨询。开展“崇质量为魂明生态之本”崇明区质量精神口号宣传活动。开展“我与质量同行”随手拍大赛。通过报刊、微信开展质量知识问答。开展特种设备、计量、标准、认证、食品等系列质量提升和执法检查行动。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索取号 | AC6040214-2023-059 | 文 号 | 沪市监食经20230446号 |
|---|---|---|---|
| 产生日期 | 2023-09-22 | ||
| 沪市监食经〔2023〕44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上海教育健康发展,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秋季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3〕80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把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为广大师生的正常学习生活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辖区学校开学安排,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指导,开展宣传教育、制止餐饮浪费,提升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全面自查,压实主体责任 1.落实管理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文件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留样、信息公开等制度,强化学校、承包经营企业或受托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3〕2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3〕27号)有关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全面自查整改。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在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要突出关键区域,全面清扫、消毒操作加工和用餐场所,确保环境清洁,防止出现死角盲区;要突出关键设施设备,全面检修、清洗、消毒食品加工、贮存、冷藏冷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有效运转;要突出关键环节,全面清理变质或过期等不合格库存食品,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过程管理,全面掌握从业人员动态信息,加强上岗前人员培训和考核。 3.加强环境治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对食堂环境和虫鼠害进行专项治理。加强防虫防鼠防蝇设备设施检查,定期维护更新,堵塞设施漏洞;改善老旧设备和硬件设施,加强食堂的通风道、排烟道、下水道等区域防鼠网的设置和维护,加大下水道、排污管内残留食品的清洁力度和清理频次。 (二)强化督导,压紧主管责任 1.加强行业管理。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供餐情况。各区教育局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责任督学当前重点工作,逐校加强工作指导和评价考核。 2.严格招标管理。对采取校外集中供餐、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各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外集中供餐、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管理机制。强化考核和督导,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或受托经营企业,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 (三)突出重点,压细监管责任 1.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组织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针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最高风险等级D级检查频次和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不得经营违背公序良俗、不利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食品,全面防控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要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监督抽检,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2.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承包经营企业或受托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深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全过程操作。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清单,实行台账管理,限期及时整改。 3.强化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情况。发现操作不规范行为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切实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处理。要加大餐饮具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多次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2022年以来出现餐饮具抽检不及格的学校,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针对设施设备和操作过程开展原因分析,必要时进行操作过程现场抽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协同共治,加强宣传教育 1.强化宣传教育。各区教育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开展多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根据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2.强化协调联动。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包保干部的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各区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各区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齐抓共管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各自市级主管部门。 附件:学生集体供餐违法单位一览表 | |||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