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2014年第一阶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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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14-09-10
  2014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4年第一阶段20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信息。

  本次监督抽检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乳制品、特殊膳食等20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抽检食品生产企业数量4996家,抽检样品共计8429批次。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在以往监督抽检工作基础上,着重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加大了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力度,目的是通过监督抽检及早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抽检结果显示: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及可可制品、冷冻饮品和罐头食品共抽检1567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1379批次粮食及其制品,合格样品1374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6%;774批次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合格样品759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1%;1255批次肉及肉制品,合格样品1200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5.6%;185批次蛋及蛋制品,合格样品183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9%;444批次乳制品,合格样品440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1%。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微生物超标问题较为突出。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酿造/配制酱油、酿造/配制食醋、蜂蜜、熟制动物性水产品(可直接食用)、热加工糕点等多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项目超过标准规定值。微生物超标问题显示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存在操作不当、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清洗消毒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在夏季气温较高条件下问题更易发生。二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时有发生。抽检发现个别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中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等问题,显示出有的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行为。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根据总局要求已第一时间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已责令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文件网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0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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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选购食品时如何辨认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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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07-09-21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近期,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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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17-01-20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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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07-09-21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那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118)――2015年12月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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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16-02-24
  本次抽检的水果及其制品主要包括新鲜水果类、水果制品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蜜饯卫生标准》(GB1488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147个指标。共抽检水果及其制品样品100批次,涉及10个生产省份,发现1批次不合格,样品不合格率为1%。其中:

  1.抽检水果制品50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2%,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糖精钠。

  2.抽检新鲜水果类50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业内警示:糖精钠为添加剂,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所致。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224-水果及其制品.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60224-水果及其制品.xls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95)――2015年11月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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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16-01-20
  本次抽检的肉及肉制品主要包括生鲜肉、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等。抽检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2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铅、铬、砷等重金属,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18个指标。共抽检肉及肉制品样品324批次,涉及12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6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1.85%。其中:

  1.抽检生鲜肉221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0.47%,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呋喃它酮代谢物。

  2.抽检预制肉制品15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6.67%,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KOH)。

  3.抽检熟肉制品98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4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4.08%,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业内警示:呋喃它酮,是一种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阴性菌均有抗菌作用,常被掺入动物饲料中。但它对人类健康有恶性影响,有致癌性,在动物饲料中禁止添加呋喃它酮。

  酸价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脂肪在长期储藏过程中,由于微生物、酶和热的作用发生缓慢水解,产生游离脂肪酸。脂肪的质量又与游离脂肪酸的含量有关,酸价越小,说明油脂质量越好,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好。酸价超标,则表明食品不够新鲜,有腐败变质的迹象。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属于指示菌,虽不具有致病性,但反映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状况不佳。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120-肉及肉制品.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60120-肉及肉制品.xls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116)――2015年12月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2月17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2-17
  本次抽检的肉及肉制品主要包括生鲜肉、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等。抽检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铅、铬、砷等重金属,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等23个指标。共抽检肉及肉制品样品303批次,涉及9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3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0.99%。其中:

  1.抽检熟肉制品60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3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5%,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山梨酸、金黄色葡萄球菌。

  2.抽检生鲜肉193批次、预制肉制品50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业内警示:山梨酸能有效地延长食品的保存时间,并保持原有食品的风味,但如果食品中添加的山梨酸超标严重,消费者长期服用,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骨骼生长,危害肾、肝脏的健康。

  金黄色葡萄球菌产生的肠毒素可污染食物而致食物中毒。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 月 17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217-肉及肉制品.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60217-肉及肉制品.xls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121)――2015年12月豆类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2月24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2-24
  本次抽检的豆类及其制品主要包括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总砷、铅、吊白块、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10个指标。共抽检豆制品样品88批次,涉及16个生产省份,其中:

  抽检非发酵性豆制品40批次、发酵性豆制品48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60224-豆类及其制品.xls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117)――2015年12月蔬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2月17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2-17
  本次抽检的蔬菜及其制品主要包括蔬菜、蔬菜制品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149个指标。共抽检蔬菜及其制品样品140批次,涉及10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0.71%。其中:

  1. 抽检蔬菜100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1%,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毒死蜱。

  2.抽检蔬菜制品40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业内警示:毒死蜱为杀虫剂,虽可用于蔬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生产企业和农户应该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避免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 2 月 17 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217-蔬菜及其制品 .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60217-蔬菜及其制品 .xls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106)――2015年11月豆类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2月3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2-03
  本次抽检的豆类及其制品主要包括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总砷、铅、吊白块、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9个指标。共抽检豆制品样品91批次,涉及6个生产省份,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60203-豆类及其制品.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