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5-12-16 | ||
| 本次抽检的餐饮食品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熟肉制品、糕点面包等。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7099)等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品质指标、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等15个指标。共抽检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餐饮食品样品3批次。其中:抽检熟肉制品2批次、糕点面包1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 |||
|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51216-餐饮食品.xlsx | |||
分类: 小狮反馈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二十一)――第四季度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
| 产生日期 | 2015-02-05 | ||
| 2014年第四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共抽样899批次,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亚硝酸盐、防腐剂、合成色素等检验,共有45批次不合格,主要为熟肉制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和腌腊肉制品的酸价指标不合格,合格率为95.0%(详细情况见附件),与第三季度相比合格率提高0.6个百分点。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四季度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结果.doc | |||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三)――第一季度饮料、酒类、乳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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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15-05-06 | ||
| 2015年第一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饮料、酒类、乳制品监督抽检,共抽样饮料166批次、酒类151批次、乳制品265批次。分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饮料(含饮用水)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铅、总砷等;酒类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铅、铜、铁、防腐剂、人工色素等;乳制品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脂肪、蛋白质、皮革水解物等。 检验结果显示,上述品种抽检合格率均为100%(详细情况见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5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一季度饮料监督抽检结果.docx | |||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十一)–第二季度饮料、乳制品、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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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14-11-14 | ||
| 2014年第二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开展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监督抽检,共抽样饮料111批次、乳制品320批次、调味品271批次,分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饮料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铅、总砷等;乳制品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脂肪、蛋白质、皮革水解物等;调味品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防腐剂、着色剂、谷氨酸钠、铅、总砷等。检验结果显示,饮料(含饮用水)和乳制品合格率均为100%;调味品共有3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8.9%(详细情况见附件)。不合格的3批次调味品分别是:1批次五香粉不合格指标为铅,1批次椒盐粉不合格指标为菌落总数,1批次鲜甜酱不合格指标为霉菌和酵母。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1日 | |||
| 附件: 2014年第二季度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监督抽检情况通报附件.doc.doc | |||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十七)–第三季度饮料、乳制品、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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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14-12-24 | ||
| 2014年第三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监督抽检,共抽样饮料194批次、乳制品310批次、调味品171批次,分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饮料(含饮用水)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铅、总砷等;乳制品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脂肪、蛋白质、皮革水解物等;调味品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防腐剂、着色剂、谷氨酸钠、铅、总砷等。检验结果显示,乳制品合格率100%;饮料共有6批次不合格(主要为饮用水菌落总数超标),合格率为96.9%;调味品共有1批次不合格(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超标),合格率为99.4%(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三季度饮料监督抽检结果.doc.doc | |||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十五)–第三季度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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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14-12-24 | ||
| 2014年第三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共抽样891批次,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亚硝酸盐、防腐剂、合成色素等检验,共有50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4.4%(详细情况见附件),与第二季度相比合格率提高1.7个百分点。50批次不合格食品(主要为熟肉制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部分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指标不合格)。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三季度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结果.doc.doc | |||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十九)――第四季度粮油及其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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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15-02-05 | ||
| 2014年第四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粮食和食用油及其制品监督抽检,共抽样粮食及其制品456批次、食用油及其制品153批次,分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粮食及其制品主要检验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基嘧啶磷、溴氰菊酯、矿物油、铅、镉、汞、无机砷、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滑石粉、着色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指标;食用油及其制品主要检验酸价、过氧化值、铅、砷、脂肪酸组成、黄曲霉毒素B1、苯并芘、溶剂残留量、游离棉酚、倍硫磷、敌草快、腐霉利、乐果、氯丹、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没食子酸丙酯(PG)等指标。检验结果显示,粮食及其制品有2批次不合格,为馒头中糖精钠、甜蜜素不合格,合格率为99.6%;食用油及其制品有1批次不合格,为食用植物油的脂肪酸组成不合格,合格率为99.3%(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四季度粮油监督抽检结果.doc | |||
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二十一)――第四季度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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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15-02-05 | ||
| 2014年第四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共抽样899批次,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亚硝酸盐、防腐剂、合成色素等检验,共有45批次不合格,主要为熟肉制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和腌腊肉制品的酸价指标不合格,合格率为95.0%(详细情况见附件),与第三季度相比合格率提高0.6个百分点。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 |||
|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四季度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结果.doc |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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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11-08-23 | ||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 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 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 检验能力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第十二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人 员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一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二十三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二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认定条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对其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等。 定量检验方法的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线性、选择性、准确度、重复性、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 (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 第二十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授权签字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如同时有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和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时,应当对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质量活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所从事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毒理学等食品检验领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如应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趋势分析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一、 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是指应用于食品检验活动的、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分析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等。 二、为了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同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进行统一分析,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分析效率,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与交换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三、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本规范的下述要求进行确认。 文字处理软件、统计软件以及检验设备配套的专用微处理器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不需要确认,但对这类软件的调整(或二次开发)应当进行确认。 四、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验证要求包括: (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 1.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详细设计文档,且严格实现了其中定义的各数据项和数据集的类型、精度、必需性、取值范围、长度等。 2.系统能够在输入数据被使用前、产生数据被存储后以及数据传输过程结束后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自动检查,并在发现完整性错误时发出警告,中断出错的进程,同时将相关信息写入系统日志。 3.系统设计文档应当包含可靠的数据传输准确性保障措施(如果传输准确性保障措施是MD5、SHA等验证算法,也应在设计文档中给出明确的算法和使用范围描述),并且系统能够按照设计对被传输的数据进行准确性验证(包括加密后的敏感数据和非加密的数据)。 (二)系统安全性验证。 1.系统安全性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以上的要求。 2.系统设计文档包含详尽的安全性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权限、角色、安全管理策略、系统日志规则、数据库日志规则、敏感数据加密规则等),并且系统严格实现了这些安全性保障措施的功能和要求。 注1:“规则”包括使用规则和管理规则。 注2:敏感数据加密规则应当结合权限、角色和安全策略,确实保证未授权用户无法查看、修改和删除任何敏感数据信息。 3.系统用户手册提供了系统安全性设置建议,明确告知用户如何做到最小化授权,避免权限扩散。 4.系统满足安全性溯源需要,即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进行的任何活动(包括记录修改),系统应当记录相应的系统日志和修改内容并保留改变前的原始记录。 5.系统具有自动和强制性数据备份机制且软硬件环境均能保证备份功能的正常运作。 (三)系统有效性和适用性验证。 1.系统设计文档包含有系统功能、模块、效率、容错、架构、接口等详细定义。 2.配备详细的系统使用手册,包括操作指南、故障排查手册、应急预案和系统维护与备份日志。 3.应当能够确保在后续的系统升级和维护中各接口的向前兼容性。 4.食品检验机构使用的多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强度的压力测试。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强监管勇担当 保安全建新功”迎进博百日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取号 | AC6040203-2023-116 | 文 号 | 沪市监办发202303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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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23-07-26 |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强监管勇担当 保安全建新功” 迎进博百日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现将《“强监管勇担当 保安全建新功”迎进博百日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强监管勇担当 保安全建新功”迎进博百日执法行动方案 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将于2023年11月5日至10日在本市举办。为深入推进进博会市场监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市局《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市场监管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安排,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自2023年7月27日起开展“强监管勇担当 保安全建新功”迎进博百日执法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越办越好”的总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之力,以排头兵的姿态和先行者的担当,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做好市场监管服务保障筹备工作,为第六届进博会举办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为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二、工作重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 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为重点,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风险大小,实施“分区域、分类别、分级别”风险管控措施,加大力度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落实落细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监管万无一失。 (二)坚持聚焦重点,规范市场秩序 以进博会主要活动场馆、重要领导人下榻的宾馆酒店、相关活动场所及周边3公里为核心区域,以虹桥商务区、重点商圈景区、机场、车站、人流密集的轨交站点及周边3公里为辐射区域,聚焦重点区域,带动覆盖全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城市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为进博会举办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坚持效果导向,压茬推进落实 根据重大活动、国庆等节庆假日的安排,以10月为重点时段,确定“路线图”、绘好“时间表”、制定“任务书”,细化具体工作,形成任务清单,排查、整治、查处、巩固等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聚焦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和重点时段,结合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案件查办等手段或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并有效消除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风险隐患,按照“不合格就查、出事故就罚”的原则,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面食品安全有序可控。 2.从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措施。强化“两个责任”落实,聚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接待饭店、大型活动接待酒店,以及熟肉制品、预包装冷藏膳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强化风险预警,及时消除食物中毒“苗子”,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事故。 3.着力提升重点单位规范化管理。以国家会展中心及其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加强食品和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巡查,取缔无证照经营,规范国家会展中心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秩序。以经常承担重大活动供餐的企业为重点,率先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着力提升重点单位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市药品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4.持续加大药品检查及抽检力度。重点对进博会展馆、接待酒店及交通枢纽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加强巡查,对网络药品销售平台开展重点检查,着力规范进博会筹备及召开期间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持续加强疫苗和中药饮片质量监管力度,对本市使用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品种组织重点抽检,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质量意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5.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管。结合2023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依法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管工作,落实各区市场监管局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进博会展馆及接待酒店周边相关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辖区内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做好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6.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管。聚焦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问题集中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店、宾馆、洗浴场所、足浴店和化妆品小样集合店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化妆品小样、洗发染发、沐浴、美白防晒和面膜等产品。加强展会期间安全保障和舆情监测,重点对进博会接待酒店及周边美容美发机构和洗浴场所开展巡查,及时处置化妆品投诉举报和相关舆情,及时消除化妆品安全隐患。 (三)加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责任部门: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7.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严格落实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加强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重点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在进博会前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快速检测,重点检测硫含量、闪点等关键指标,严格保障成品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安全。 8.依法查处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违法行为。以商务部门移交和举报等来源的违法线索为重点,对展会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9.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以核心场馆、重要领导人下榻宾馆酒店和相关活动场所为核心,以接待酒店、重要交通枢纽、商超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隐患督改。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等为统领,按计划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督促有关单位按时、闭环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全力防范化解事故风险,全面提升社会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效。开展核心场馆和重点接待酒店在用设备保障性检验和安全风险评估,严格执行检验、评估发现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加大对特种设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10.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要求,全面深化本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部署,督促本市特种设备单位建立健全和规范执行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各项工作制度和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纠治,确保隐患及时依法依规闭环整改,全力保障进博会期间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稳定可控。 (五)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价格监管(责任部门:市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11.加强住宿、餐饮业价格监管。重点对国家会展中心周边区域、景点(区)、机场车站的住宿、餐饮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价外加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借展会之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12.加强交通、旅游业价格监管。重点对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公共停车场(库)、旅游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涨价、价外收费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游客消费集中场所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虚假优惠、不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景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 13.加强商业零售领域价格监管。重点对电子商务平台、大型购物中心和商场超市等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要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 (六)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传销行为(责任部门: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14.开展不正当竞争执法。结合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进博会主要活动场馆、重要领导人下榻的宾馆酒店及周边3公里为“核心监管区”,以本市各主要商业街、服饰和小商品市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人流密集的轨交站点等为“重点监管区”,重点查处虚假宣传、商业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利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 15.重点查处与进博会有关的传销行为。严厉打击涉及进博会内容的或者以进博会为名开展的传销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的宣传、培训、推销和信息报备等行为,确保“核心监管区”和“重点监管区”内传销行为不出现、直销经营不出乱。 (七)查处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市局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16.开展信息类网站专项监测。以本市信息类网站为重点,开展以进博会为噱头虚假宣传行为的专项监测,依法查处经营者在网上假借进博会名义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17.开展进博会参展商品网络专项监测。以本市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类自建网站和外省市平台上的本市企业网店为重点,对与本次进博会参展商品相关的电子产品、服装箱包、玩具等商品开展专项监测,排摸查处非法使用进口博览局合法商标、特殊标志权利等违法行为。 (八)打击违法广告行为(责任部门:市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18.组织开展进博会场馆广告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涉港澳台涉藏”等文字表述,指导纠正其他违法广告内容,确保进博会参展商展位展示内容和商业广告宣传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9.开展重点区域场所媒介广告检查。以进博会场馆周边区域和本市的主要景观道路、星级宾馆、购物中心,以及机场航站楼、铁路候车室、地铁换乘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为重点检查区域,全面检查场所媒介广告发布内容,全面掌握10㎡以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 20.开展进博会广告专题监测。以导向问题广告、进博会主题广告、医疗美容类商品和服务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和旅游服务类广告等五类广告为重点,集中监测以进博会名义发布不实招展广告、未经授权以进博会名义发布招商广告、推销未经许可的进博会纪念品、特许商品广告、未经授权违法使用进博会注册商标、标识、吉祥物形象及相关标识以及其他涉及进博会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净化本市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21.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重点关注进博服务保障核心区域和辐射区域,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妥善处置投诉举报,强化部门协作和联动配合,重拳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22.重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执法。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亮剑浦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行动,突出线下消费场景,聚焦餐饮店、商超购物、房产销售(含中介服务)、汽车销售、培训机构等社会关注度较高、个人信息被滥用和过度索取问题突出的场景,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 (十)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责任部门:市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23.强化本市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管。加大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及时督促认证机构整改。 24.做好进口产品CCC免办工作。对属于CCC目录范围且仅用于商品展示但不销售的进口展品,引导进博会参展单位及时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申请;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后台在线快速审核通过。进博会前为国展中心开通“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现自我承诺、自助填报、自动获证。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市局执法稽查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25.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击,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进博会名称、标识、吉祥物“进宝”和销售假冒进博会参展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及进博会及相关参展商的专利、商标非正常申请行为。 26.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积极用好各类宣传载体,报道执法行动相关情况,发布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发挥执法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举办进博会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上海扩大开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平台。各单位、各部门要牢记嘱托、提高站位,压实责任、勇于担当,以一流的服务保障检验主题教育成效。市局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守住底、稳住面、保住点”的总体思路,结合新形势新特点,抓紧细化各自条线的行动方案,制定行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逐项落实任务,以严而又严、细而又细的举措为顺利实现进博会市场监管服务保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工作成效 市局相关处室要对各区百日执法行动工作推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隐患问题要提出处置要求,并跟踪处置情况,对照台账,逐项销号。市局进博会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程跟进,及时把握行动进展,适时开展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事项不处置、信息报送不及时等情况,市局进博会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将予以通报,相关单位要及时整改到位。 (三)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培训演练 各责任部门要根据今年进博会可能大客流等新情况,制定相应条线的应急预案。要强化对市场监管干部和重点单位的培训,积极开展针对性演练。对涉及进博会的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信息互通、政令畅通、处置妥善,避免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进博会举办期间,各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责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系统营造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浓厚氛围。积极协调社会媒体资源做好公益宣传,加强社会宣传引导,不断增强相关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城市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识,共同推进服务保障工作水平提升。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掌握动态 市局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汇总本条线百日执法行动的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于2023年8月27日、9月27日、10月27日前分别向市局进博会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执法行动阶段性小结,11月5日前报送百日执法行动总结和相关数据。如遇到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应立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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