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33)――2015年8月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5年10月29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10-29
  本次抽检的水果及其制品主要包括新鲜水果类、水果制品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蜜饯卫生标准》(GB 14884-200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145个指标。共抽检水果及其制品样品98批次,涉及11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2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04%。其中:

  1. 抽检新鲜水果类50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倍硫磷 、吡唑醚菌酯。

  2.抽检水果制品47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0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0% 。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消费提示: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倍硫磷为杀虫剂,虽可用于水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1、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8 日
附件:
6-1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x 
6-2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50)――2015年9月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11-18
  本次抽检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主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菜籽油》(GB153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等7个指标。共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样品50批次,涉及8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其中:

  1.抽检食用植物油49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04%,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脂肪酸组成。

  2.抽检食用动物油脂1批次,检验合格。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业内警示:脂肪酸是脂肪族一元羧酸的总称。脂肪酸组成作为油品的特征指标,会随其油料品种的不同而不同,不同品种的油料其脂肪酸组成在不同的碳链上的比例分配是不同的。因此,可通过脂肪酸碳链组成上的配比,与产品标准中的各碳链脂肪酸含量比较,来鉴定油品中是否掺杂其他的油脂。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应尽量避免购买散装油。尽量选择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选购食用油时,应详细看清每瓶油的标签、品牌、配料、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最后,是要正确使用食用植物油。食用油在使用中要本着先买先用,用完再买的原则。家中不宜贮存过多的食用油。越是质量好的油品,由于其精炼程度高,越容易氧化变质。食用油的储存最好用棕色瓶密封保存,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和潮湿,这样能使食用油的保质期延长。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1、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2-1食用油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9月).xlsx 
2-2食用油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9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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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74)――2015年10月蔬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5年12月23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12-23
  本次抽检的蔬菜及其制品主要包括蔬菜、蔬菜制品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137个指标。共抽检蔬菜及其制品样品83批次,涉及2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4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4.82%。其中:

  1.抽检蔬菜82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4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4.88%,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克百威、毒死蜱。

  2.抽检蔬菜制品1批次,检验合格。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业内警示:克百威为高毒杀虫剂,在蔬菜上是禁止使用的;毒死蜱为有机磷杀虫剂,虽可用于蔬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生产企业和农户应该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避免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消费提示:购买一般蔬菜先用清水至少冲洗3-6遍,然后泡入淡盐水中再冲洗一遍。对包心类蔬菜,可先切开,放在清水中浸泡1-2小时,再用清水冲洗,以清除残附的农药。对豆类蔬菜,在下锅炒或烧前最好先用开水烫一下,可去除部分农药。或用淘米水洗菜能除去残留在蔬菜上的部分农药。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51223-蔬菜及其制品.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51223-蔬菜及其制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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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8)――2015年7月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10-08
  本次抽检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主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菜籽油》(GB153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等7个指标。共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样品52批次,涉及12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2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3.85%。其中:

  1.抽检食用植物油51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2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3.92%,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脂肪酸组成。

  2.抽检食用动物油脂1批次,检验合格。

  脂肪酸是脂肪族一元羧酸的总称。脂肪酸组成作为油品的特征指标,会随其油料品种的不同而不同,不同品种的油料其脂肪酸组成在不同的碳链上的比例分配是不同的。因此,可通过脂肪酸碳链组成上的配比,与产品标准中的各碳链脂肪酸含量比较,来鉴定油品中是否掺杂其他的油脂。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应尽量避免购买散装油。尽量选择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选购食用油时,应详细看清每瓶油的标签、品牌、配料、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最后,是要正确使用食用植物油。食用油在使用中要本着先买先用,用完再买的原则。家中不宜贮存过多的食用油。越是质量好的油品,由于其精炼程度高,越容易氧化变质。食用油的储存最好用棕色瓶密封保存,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和潮湿,这样能使食用油的保质期延长。

  业内警示:脂肪酸组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油品混装、混存,或设备、容器清洗不彻底引起混杂而造成食用植物油脂肪酸组成的改变,对于此类情况,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二是部分生产者将低值油脂掺入高值油脂中,以次充好,对于此类情况,我局将按照“五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1、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8日
附件:
2015年7月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附件.doc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39) ――2015年8月糖果及可可制品监督抽检信息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5-11-04
  本次抽检的糖果及可可制品主要包括糖果、巧克力及制品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糖果卫生标准》(GB9678.1)、《胶基糖果卫生标准》(GB17399)、《巧克力卫生标准》(GB967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规定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铅、总砷等重金属,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霉菌、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微生物指标,以及非食用物质三聚氰胺等17个指标。共抽检糖果及可可制品样品151批次,涉及10个生产省份。其中:抽检糖果77批次、巧克力及制品74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15-2糖果及可可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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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75)――2015年10月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5年12月30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12-30
  本次抽检的水果及其制品主要包括新鲜水果类、水果制品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蜜饯卫生标准》(GB14884-200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134个指标。共抽检水果及其制品样品93批次,涉及4个生产省份,发现2批次不合格,样品不合格率为2.15%。其中:

  1.抽检新鲜水果类60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2.抽检水果制品33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2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6.06%,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柠檬黄。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消费提示:菌落总数属于指示菌,虽不具有致病性,但反映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状况不佳。柠檬黄属于食品添加剂,主要起着色作用,原因是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超范围添加。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51230-水果及其制品.xlsx 
食品抽检合格-20151230-水果及其制品.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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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销冷饮安全吗?“你点我检”告诉你

索取号AC61403002022288文    号
产生日期2022-08-09
炎炎夏日,雪糕、冰激凌等冷冻饮品成为广大消费者解暑消热的首选,其中不乏很多网红品牌,它们在被追捧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刺客门”“火烧门”等热议话题,除了高高筑起的价格壁垒引发争议,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当然还是食品安全问题。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为民办实事“你点我检”目光对准夏日伴侣——冷饮雪糕,在广泛征集公众重点关注的抽检品种、抽检对象和抽检项目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消费者对食品抽检的个性化需求,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靶向性和科学性。

本期“你点我检”冷冻饮品专项突出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量大的品牌,聚焦蛋白质、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阿力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10个指标关键,样品涉及上海、江苏、浙江、黑龙江等地49家生产企业,在市区35家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集中区和知名网络平台进行抽样并进行检验,结果显示:80件样品全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抽检合格率为100%。

面对“甜过初恋”、琳琅满目的各色雪糕冰激凌和消费者对安全、好吃、性价比高的核心诉求,参与本期“你点我检” 冷冻饮品专项的检验人员建议,应尽量选择规模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品牌企业产品,观察产品包装上是否明确标注配料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SC开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等信息,并查看外包装是否破损、漏气、胀气等基本常识,选购包装完整、封口完全、形状颜色正常、日期新鲜的产品进行食用。
附件:
冷冻饮品监督抽检信息(合格).xls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2014年第一阶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4-09-10
  2014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4年第一阶段20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信息。

  本次监督抽检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乳制品、特殊膳食等20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抽检食品生产企业数量4996家,抽检样品共计8429批次。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在以往监督抽检工作基础上,着重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加大了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力度,目的是通过监督抽检及早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抽检结果显示: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及可可制品、冷冻饮品和罐头食品共抽检1567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1379批次粮食及其制品,合格样品1374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6%;774批次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合格样品759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1%;1255批次肉及肉制品,合格样品1200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5.6%;185批次蛋及蛋制品,合格样品183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9%;444批次乳制品,合格样品440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1%。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微生物超标问题较为突出。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酿造/配制酱油、酿造/配制食醋、蜂蜜、熟制动物性水产品(可直接食用)、热加工糕点等多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项目超过标准规定值。微生物超标问题显示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存在操作不当、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清洗消毒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在夏季气温较高条件下问题更易发生。二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时有发生。抽检发现个别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中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等问题,显示出有的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行为。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根据总局要求已第一时间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已责令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文件网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103/10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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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食品时如何辨认QS标志?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07-09-21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近期,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7-01-20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