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89)――2016年4月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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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16-08-03
  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类等。抽检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关于转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60号公告、《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铅、铬、砷等重金属,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药物残留,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143个指标。共抽检食用农产品样品548批次,涉及11个生产省份,发现7批次不合格,样品不合格率为1.28%。其中:

  1.抽检禽肉及副产品296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0.34%,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挥发性盐基氮。

  2.抽检水产品92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5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5.43%,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镉、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和呋喃唑酮代谢物。

  3.抽检蔬菜80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1.25%,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腐霉利。

  4.抽检水果类80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公开。

  小贴士:

  挥发性盐基氮是动物性食品腐败变质的指示性指标。挥发性盐基氮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破坏的越多,营养价值等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大。

  挥发性盐基氮超标说明生产用原料肉可能已经不新鲜;也可能是肉制品在腌制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当,受细菌污染,导致超标。

  呋喃西林、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均系水产品养殖和运输过程违规使用渔药所致,滥用渔药不仅会产生食品安全隐患,也会导致抗生素耐药风险。

  镉为重金属,主要来自污染的环境。

  腐霉利为杀虫剂,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虽可用于蔬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803-食用农产品.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60803-食用农产品.xls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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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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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07-09-21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那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关于开展“2013年宝山区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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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13-09-02
关于开展“2013年宝山区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促进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推进质量强区,保障区域质量安全,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全国和上海市关于开展2013年“质量月”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宝山实际,决定9月在全区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积极参与质量发展事业,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发展。

  二、活动主题

  2013年上海市“质量月”主题:贯彻《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质量高地

  三、主要内容

  1、组织中小学参观质量教育基地。组织50名左右中小学生参观上海市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上海汉康豆类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参观观摩和实地教学,宣贯质量知识。培养中小学生质量意识。(责任单位:区质监局、区教育局)

  2、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网格化监管。质量月期间,选取区域内管理体系获证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乡镇,邀请部分区县的监管人员,与我局一起,集中开展获证企业有效性监管,深入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的实际状况。(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3、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知识培训。对区内重点能耗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知识培训,邀请业内资深专家授课讲解。对政府部门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相关政策的宣贯,拍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专题宣传片,向社会、企业广泛宣传能源管理体系知识。(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4、举办工业产品许可证法规培训。结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审和日常分类监管情况,组织区内近110家许可证企业进行一期质量法规培训,宣传许可证法规,通报监管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许可证企业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5、开展建材类产品监督抽查。加强对建筑玻璃等建材类产品的质量整治,开展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整治行业质量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建材行业质量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6、开展“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9月上旬,邀请社区居民、高校师生和媒体记者等赴食品生产企业参观食生产现场,随同监管人员开展检查,了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质监人员确保食品生产安全的工作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食品安全的氛围。(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7、开展食品安全系列专项整治。开展严打“违禁超限、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专项整治,严格按照五个最严的要求,加强对宝山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持监督检查与企业自律相结合,重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力争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8、加强计量民生工作。开展“9.9眼镜配镜计量日”活动;组织诚信计量进社区专项检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专项检查;结合企业名牌创建,开展中小企业计量合格证审核工作;组织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门集中开展区域内眼镜制配镜商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确保配镜质量。(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9、开展标准化培训和检查。组织开展服务业试点企业的标准化人员岗位培训和标准体系建设培训。组织开展在建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10、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干部培训。开展区政府2013年实事项目“特种设备安全干部培训”工作,宣贯特种设备法规、安全管理及专业知识,年内完成各街镇、园区分管领导及专职安全干部,村(居委)安全管理员及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干部1000人培训工作,完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宝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11、开展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评价工作。开展电梯维保单位维修保养质量监督抽查评价,将去年被列入市局黑名单的维保单位列为必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借证书、维保工作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急救援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等,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提升宝山地区电梯维修保养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12、集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围绕“四个突出”,即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突出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突出氨制冷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难点问题,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为主,采取协管员全面巡查,区检验机构配合检查,区局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9月中下旬接受市局督查验收。(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13、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开展宝山区工业节能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针对节能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节能技改力度大、节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比表彰,推介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做法、新措施,展示新进展、新成就,为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营造浓厚的氛围。(责任单位:区经委)

  14、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装备能级提升。开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上海市重点技改项目储备和申报服务工作,提升企业产品工艺技术水平,推进制造业能级提升。(责任单位:区经委)

  15、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实施“三年环保行动计划”,切实改善上海环境质量,联合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市区政府要求,推动各街镇(园区)做好辖区内企业燃煤(重油)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积极做好财政扶持政策宣传和资金落实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区经委)

  16、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加强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为主要任务,从中药制剂、中药原料药(涉及中药提取)生产、化学药品制剂生产以及委托加工等三个方面对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从购进渠道、采购票据、制剂配置(使用)、药品贮存以及是否超目录范围使用药品等五个方面对个体诊所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对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抽验品种开展抽样检验。(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分局)

  17、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区范围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为(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行为)。专项行动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易添加违禁药物、易发生安全问题、违法宣传等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件持有者、总代理商、专卖店(柜)、药房、超市、成人保健品商店以及以往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等为重点单位;以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网络销售、违法(会议、讲座、上门)销售、委托加工为重点领域。结合快速检测及抽样检验,做到“生产企业全部覆盖,批发企业全覆盖,重点品种全覆盖”。(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分局)

  18、秋季学期学生集体用餐专项检查。开展2013年秋季学期学生集体用餐专项检查,对全区各类学校食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及学生盒饭生产单位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督促所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不少于总数50%的学校食堂及所有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和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并做好跟踪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分局)

  1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以比学赶超的竞赛形式,宣传培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升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及诚信自律意识。目前,已有244户餐饮服务单位、633人报名参赛,本次竞赛的初赛采取笔试形式,将在质量月期间进行,决赛采取擂台形式,将在10月进行。(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分局)

  20、积极开展旅游服务评比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充分做好验收迎检各项准备工作;指导上海金罗店美兰湖景区、上海闻道园等做好国家4A级旅游景区申报工作;组织开展2013年度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工作及规范服务达标旅馆创建活动,在全区旅游住宿行业中,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指导上海龙廷国旅、上海锦程国旅等做好上海市A级旅行社申报工作,并开展导游人员年审工作,以标准提升品质,以服务树立品牌。(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质监局)

  21、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质量月期间,深入了解和掌握我区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5家)的能源利用状况。开展砖窑厂监管工作。质量月期间,选取区域内部分砖窑厂,对生产情况、限户指标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22、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整改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经营者自律和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辖区特点,针对重点执法内容、重点保护商标、重点执法区域、重点检查商品、重点监管领域,扎实开展“双打”工作,整肃市场环境,完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23、开展为期3个月的“红盾4号”集中执法行动。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大要案件,使规模性侵权行为得到遏制;严惩一批制作、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加强网上、线下的同步监管,查处一批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经营者,使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效能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24、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以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大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选择一批行业排头兵单位先行试点,集中力量抓好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创建活动,努力形成适合宝山实际的运作模式。(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25、创建国家卫生区。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积极营造优质的人居环境和健康环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上海市园林城区、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区为抓手,全区动员,全民参与,持续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大绿化发展方针。(责任单位:区绿化局) 

 26、开展全国科普日-上海科普开放日活动。9月14日-15日,宝山区将承办2013年上海市“全国科普日”主场活动,活动主题为“保护生态环境,关注公共安全,建设美丽宝山”,通过形式多样、趣味性高、互动性强的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普及生态环境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并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宝山区科普日活动的蓬勃开展。(责任单位:区科委)

  27、举行区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公共安全科普宣传三年(2012-2015)行动计划》,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公众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由区公共安全科普宣传三年行动组委会组织“关注食品安全乐享健康生活”食品安全知识竞赛。(责任单位:区科委)

  28、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内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地进行以质量为主、安全同时推进的监督执法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质量安全以及质量安全履责情况、监理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等。(责任单位:区建交委)

  29、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宣贯活动。举办一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观摩活动,借此推广、学习先进的施工理念和方法,以点带面促进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举办一期专题培训班,组织全区各有关在建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管理员参加,着重宣传、讲解《关于开展宝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提高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从而为我区的工程质量打下扎实的基础。(责任单位:区建交委)

  30、组织开展上海购物节系列活动。开展旅游购物场所评定。配合全区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区活动,对申报旅游购物场所的商业企业开展评定。围绕“创新方式、营造氛围、创造消费、惠及百姓”的目标,以汽车销售、网络购物、休闲消费、创意体验等为重点,凸显宝山商业特色,积极策划主题营销活动。(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四、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质量月”活动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安排。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质量宣传,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活动,切实提高社会参与率、活动知晓率和知识普及率,努力扩大“质量月”的社会影响。

  3、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要按职能分工抓好活动落实,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要通过“质量月”系列活动,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区深入,促进年度各项工作落实。要积极动员企业广泛参与,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为消费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与服务。

  4、认真总结,按时报送。“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并请于10月10日前将活动总结材料报送区质监局汇总。

  联 系 人:张福军、潘志强

  联系电话:56109501、56112610

   传真:56117903

  电子邮箱:bszj@shzj.gov.cn


宝山区质量兴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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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07-09-21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标准水平低,质量差,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朱?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在60085个生产企业中,人数在10人以下的共有47726个,占总数的79.4%;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有38472个,占总数的66.3%。企业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7-01-20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热销冷饮安全吗?“你点我检”告诉你

索取号AC61403002022288文    号
产生日期2022-08-09
炎炎夏日,雪糕、冰激凌等冷冻饮品成为广大消费者解暑消热的首选,其中不乏很多网红品牌,它们在被追捧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刺客门”“火烧门”等热议话题,除了高高筑起的价格壁垒引发争议,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当然还是食品安全问题。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为民办实事“你点我检”目光对准夏日伴侣——冷饮雪糕,在广泛征集公众重点关注的抽检品种、抽检对象和抽检项目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消费者对食品抽检的个性化需求,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靶向性和科学性。

本期“你点我检”冷冻饮品专项突出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量大的品牌,聚焦蛋白质、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阿力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10个指标关键,样品涉及上海、江苏、浙江、黑龙江等地49家生产企业,在市区35家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集中区和知名网络平台进行抽样并进行检验,结果显示:80件样品全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抽检合格率为100%。

面对“甜过初恋”、琳琅满目的各色雪糕冰激凌和消费者对安全、好吃、性价比高的核心诉求,参与本期“你点我检” 冷冻饮品专项的检验人员建议,应尽量选择规模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品牌企业产品,观察产品包装上是否明确标注配料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SC开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等信息,并查看外包装是否破损、漏气、胀气等基本常识,选购包装完整、封口完全、形状颜色正常、日期新鲜的产品进行食用。
附件:
冷冻饮品监督抽检信息(合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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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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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2019-11-01
(2017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计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1.4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指挥机构

  2.3.1指挥部设置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立地点根据处置需要确定。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3.2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使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

  2.3.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需要追责情形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对事故中出现的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网信办、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工作机构

  市食药安办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态应急管理,同时承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本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2)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3)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

  (5)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

  (6)受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2.5专家机构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并将相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警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3.2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红色预警(一级):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药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本市设立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3.4预警级别调整

  市食药安办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市食药安委主任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按照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药安办、各区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

  (1)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与通报

  4.1.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4.1.2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及食药安办、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同级食药安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如为Ⅲ级及以上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市食药安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报后,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由市食药安办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应急响应

  4.3.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所在区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局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质量技监、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事态的紧急情况,市食药安办、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实施应急处置。

  4.3.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发生在口岸等特殊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该区域管理部门与所在地区政府共同处置。

  4.3.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或由市食药安办指定的相关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成立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市食药安办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根据市食药安办建议,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4.3.2.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上报有关情况,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4.4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卫生计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农业、质量技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待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量技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6)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7信息发布

  4.7.1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市食药安办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4.7.2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的配合下,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市食药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在内的全市统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市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广影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要根据本市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区政府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开发和升级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件和硬件技术,在信息集成、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资质的机构受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按照国家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规定,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在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局、民航华东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附则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科普卫生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正确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引导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予以配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事态扩大。

  7.2培训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7.3.2预案修订

  市食药安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7.3.3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两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及特殊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7.3.4预案报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各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并报送市食药安办备案。

  7.3.5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9-11-01
(2011年10月5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粮食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旅游局、新闻办、民航局和食品安全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卫生部、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务院、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办、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108)――2015年11月冷冻饮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2月3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2-03
  本次抽检的冷冻饮品主要包括冰淇淋。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GB2759.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铅、糖精钠、甜蜜素、柠檬黄、菌落总数和三聚氰胺等10个指标。共抽检冷冻饮品样品1批次,涉及1个生产省份。其中:抽检冰淇淋1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60203-冷冻饮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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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