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82)――2015年10月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监督抽检信息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1-06
  本次抽检的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主要包括茶叶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17个指标。共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43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60106-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xls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72)――2015年10月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5年12月23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12-23
  本次抽检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主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菜籽油》(GB153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等7个指标。共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样品51批次,涉及10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1.96%。其中:

  1.抽检食用植物油48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08%,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脂肪酸组成。

  2.抽检食用动物油脂3批次,检验合格。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业内警示:脂肪酸组成作为油品的特征指标,会随其油料品种的不同而不同,不同品种的油料其脂肪酸组成在不同的碳链上的比例分配是不同的,因此,可通过脂肪酸碳链组成上的配比,来鉴定油品中是否掺杂其他的油脂。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应尽量避免购买散装油。尽量选择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选购食用油时,应详细看清每瓶油的标签、品牌、配料、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最后,是要正确使用食用植物油。食用油在使用中要本着先买先用,用完再买的原则。家中不宜贮存过多的食用油。越是质量好的油品,由于其精炼程度高,越容易氧化变质。食用油的储存最好用棕色瓶密封保存,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和潮湿,这样能使食用油的保质期延长。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51223-食用油及其制品.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51223-食用油及其制品.xls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2014年第二阶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4-12-09
  2014年12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本年度第二阶段19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信息。
  本次监督抽检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和乳制品等19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抽检食品生产企业数量14202家,抽检样品共计27614批次。抽检结果显示: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等15种产品的合格率超过95%,其中粮食及粮食制品抽检6059批次,合格样品6022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39%;乳制品抽检868批次,合格样品860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08%;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抽检2122批次,合格样品2076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7.83%;蛋及蛋制品抽检285批次,合格样品282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95%;蔬菜及其制品抽检370批次,合格样品358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6.76%;水果及其制品抽检492批次,合格样品479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7.36%。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微生物污染问题仍较突出,涉及产品主要为瓶(桶)装水、酱卤肉制品和熟肉制品等,说明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存在操作不当、清洗消毒措施不到位、卫生条件把控不严等问题。二是品质指标不达标问题明显,涉及产品主要是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及腌腊肉、风味鱼制品、调味品等,说明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情况。三是防腐剂、甜味剂等部分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依然存在,涉及产品主要是肉制品、水产品等,说明有的企业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根据总局要求,已第一时间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已责令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有关食品质量卫生方面咨询问答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07-09-21
一、举报投诉类

    问: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举报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食品生产活动的举报投诉。

    问:受理举报的方式是怎么样的?
    答: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来访等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12365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乐路1219号3楼
    邮政编码: 200031 

   问:举报投诉需要提供什么信息?
    答:被举报食品生产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违法产品名称、数量、违法事实及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问:受理举报的有关人员有何义务?
    答:受理举报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如发现举报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行政许可类

    问:一般食品生产企业应到何处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一般食品生产企业应到企业生产地所属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问: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特种食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办理《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特种食品是指:食品添加剂、糟醉制熟食品、生食水产品、食品辐照加工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食品。

    问:企业到哪里申请《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统一办理。地址为:上海市长乐路1219号3楼受理大厅。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

    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审查企业申办《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步骤?
答:请参见附图(1)。

    问:企业申请《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答:所提供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A4纸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提供格式文本);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标注附面积、卫生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人流和物流方向、生产加工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型号;
    5、从业人员健康证:由上海市范围内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健康证”;
    6、产品证明资料:
    ①产品配方 ②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来源证明 ③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提供配方中各原料在GB2760中有关规定(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复印件,有限量要求的,应按照标签中标明的使用方法计算每种原料的使用量 ④产品卫生质量标准;⑤三批次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⑥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每个产品都需要有单独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⑦质量保证体系说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① 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法人签字)
    ② 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③ 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应译为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问:企业变更《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答:所提供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A4纸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并装订成册;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提供格式文本);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当年有效的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路名、门牌号的应提供当地警署出具的证明;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无,则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转让的必须提供双方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
    扩大生产品种的应提供产品配方、产品原料的卫生质量标准、三批次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
    扩大生产品种或经营面积的应提供详细的扩建平面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① 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法人签字)
    ② 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③ 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应译为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问:同一工厂内同时生产特种食品和一般食品是否需要同时办理《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同一工厂内如果同时生产一般食品和特种食品,工厂只需要在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申办《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可。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

    问:申请人领证时所需注意事项
    答:领证时如来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需带好《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人需带好《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需委托单位盖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字)。

    问:企业如何提供正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答:企业可以到上海市标准化院,长乐路1219号4楼查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需到各个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企业标准对于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技术服务类

    问: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审查批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外根据去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卫生审查批件已停止发放。

    问: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产品卫生批件?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生政法发[2004]277号)的相关规定,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的产品卫生批件已停止办理。

    问:某些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希望证明自己的产品的安全卫生情况,该怎么办?
    答:从企业需要的角度,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现在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提供技术服务,对企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进行评价,并出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问: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必须申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答:不是的。《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是非强制性的,由企业自愿申请。

    问:企业应到何处申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答:《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统一办理。地址为:上海市长乐路1219号3楼受理大厅。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食品用产品生产的企业。

    问:《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申请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的受理范围: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

    问:申请办理《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资料?
    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A)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包括主料、辅料)名单及来源和规格;
    B)原辅料生产商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评价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场地平面图;
    D)产品配方及各组份的用量;
    E)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及主要生产流程的工艺条件;
    F)人员配备情况、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G)产品标准;
    H)试产产品的检测报告;
    I)使用说明书和标签标识的样张;
    J)被委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其他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材料)

    问:《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的审查步骤?
    答:企业提出申请后,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先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合格后,再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实地现场审查。资料和现场审查均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出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四、监督执法类 

   问: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依法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全面正确的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的监管职责,切实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问: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

热销冷饮安全吗?“你点我检”告诉你

索取号AC61403002022288文    号
产生日期2022-08-09
炎炎夏日,雪糕、冰激凌等冷冻饮品成为广大消费者解暑消热的首选,其中不乏很多网红品牌,它们在被追捧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刺客门”“火烧门”等热议话题,除了高高筑起的价格壁垒引发争议,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当然还是食品安全问题。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为民办实事“你点我检”目光对准夏日伴侣——冷饮雪糕,在广泛征集公众重点关注的抽检品种、抽检对象和抽检项目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消费者对食品抽检的个性化需求,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靶向性和科学性。

本期“你点我检”冷冻饮品专项突出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量大的品牌,聚焦蛋白质、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阿力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10个指标关键,样品涉及上海、江苏、浙江、黑龙江等地49家生产企业,在市区35家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集中区和知名网络平台进行抽样并进行检验,结果显示:80件样品全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抽检合格率为100%。

面对“甜过初恋”、琳琅满目的各色雪糕冰激凌和消费者对安全、好吃、性价比高的核心诉求,参与本期“你点我检” 冷冻饮品专项的检验人员建议,应尽量选择规模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品牌企业产品,观察产品包装上是否明确标注配料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SC开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等信息,并查看外包装是否破损、漏气、胀气等基本常识,选购包装完整、封口完全、形状颜色正常、日期新鲜的产品进行食用。
附件:
冷冻饮品监督抽检信息(合格).xls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取号AC6040214-2024-019文    号沪食药安委20240003号
产生日期2024-04-26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附件:
171323243497228103.doc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取号AC6040214-2021-009文    号沪市监食抽20210070号
产生日期2021-02-09
沪市监食抽〔2021〕70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和《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全面掌握本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本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61249493045287703.doc 

澎湃新闻:上海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校园食品安全治理,举报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12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作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公告,具体如下:

  为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和上级部门工作部署要求,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市校园食品安全治理,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提升本市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社会公众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等方式,及时举报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将予以奖励。

  原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94)――2015年11月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1月20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1-20
  本次抽检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主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菜籽油》(GB153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等7个指标。共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样品96批次,涉及12个生产省份,发现不合格样品2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08%。其中:

  1.抽检食用植物油83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2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41%,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脂肪酸组成。

  2.抽检食用油脂制品12批次、食用动物油脂1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另外,上海市粮食局抽取中央和地方储备油样品共计30份,检测结果显示,30份储备油样品各项指标全部合格。

  业内警示:脂肪酸组成作为油品的特征指标,会随其油料品种的不同而不同,不同品种的油料其脂肪酸组成在不同的碳链上的比例分配是不同的,因此,可通过脂肪酸碳链组成上的配比,来鉴定油品中是否掺杂其他的油脂。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应尽量避免购买散装油。尽量选择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选购食用油时,应详细看清每瓶油的标签、品牌、配料、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最后,是要正确使用食用植物油。食用油在使用中要本着先买先用,用完再买的原则。家中不宜贮存过多的食用油。越是质量好的油品,由于其精炼程度高,越容易氧化变质。食用油的储存最好用棕色瓶密封保存,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和潮湿,这样能使食用油的保质期延长。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120-食用油及其制品.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60120-食用油及其制品.xls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93)――2015年11月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6年1月20日)

索取号文    号
产生日期2016-01-20
  本次抽检的粮食及其制品主要包括大米、挂面、方便食品、其他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DB31/202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以及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用小麦淀粉》(GB/T8883-2008)、《马铃薯淀粉》(GB/T8884-2007)、《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2008)、《方便面卫生标准》(GB17400-2003)等标准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志贺氏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菌落总数、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日落黄、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亮蓝、过氧化苯甲酰、甲醛次硫酸氢钠、脱氢乙酸、二氧化硫、铅、总砷、汞、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B1等39个指标。共抽检粮食及其制品样品329批次,涉及13个生产省份。其中:抽检大米115批次、挂面2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53批次、方便食品26批次、速冻面米食品77批次、其他粮食加工品36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60120-粮食及粮食制品.xls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