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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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5-11-12 | ||
2015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1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778批次,分别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共发现不合格样品22批次,总体发现样品不合格率为1.24%。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各大类食品监督抽检的样品数、发现不合格样品数及发现样品不合格率的汇总情况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1日 | |||
附件: 0.上海市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xlsx |
作者: 王, 珊珊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月度汇总情况分析(二) ――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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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5-11-12 | ||
2015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1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778批次,分别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共发现不合格样品22批次,总体发现样品不合格率为1.24%。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各大类食品监督抽检的样品数、发现不合格样品数及发现样品不合格率的汇总情况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1日 | |||
附件: 0.上海市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xlsx |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月度汇总情况分析(一)――2015年7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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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5-10-28 | ||
2015年7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597批次,分别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共发现不合格样品16批次,总体发现样品不合格率为1.00%。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各大类食品监督抽检的样品数、发现不合格样品数及发现样品不合格率的汇总情况见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 |||
附件: 附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xlsx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索取号 | | 文 号 | |
产生日期 | 2011-0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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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实[2010]49号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索取号 | AC6040214-2023-076 | 文 号 | 沪市监食生20230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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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12-08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管理机制,提升本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现就在本市食品生产监管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注重风险前置管理,在推进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升本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推动本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食品生产企业”)。 其他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原监督检查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对已停产的企业,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标注,按照停产企业要求管理。 三、预警因素 市市场监管局在完善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全量归集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建设食品生产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模型,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各类信息整合分析,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预警监管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包括以下情形: 1.被列入异常经营的; 2.三年内连续亏损的或出现资不抵债的; 3.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6.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7.出现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结果不合格的; 8.出现举报被查实的; 9.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10.其他需要预警的因素。 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以及企业风险信息变化等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预警甄别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系统,预警信息同步推送至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推送的预警信息进行甄别,并在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中记录甄别结果。甄别结果分为无效预警、重复预警和有效预警。 1.无效预警一般指系统推送错误、预警主体错误、预警因素不存在、其他无效预警等; 2.重复预警一般指系统重复推送、同一预警因素已处置或正在处置等; 3.有效预警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的预警信息。 根据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预警工作机制,对與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经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分析和评判,对本市食品生产具体行业面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预警。 五、预警处置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触发的有效预警,应在预警甄别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飞行检查。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根据风险预警情形分类开展监督检查。 1.对触发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属地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按照预警因素,结合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开展飞行检查。可全项目或选择部分检查项目开展飞行检查。检查项目应至少包含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项目。 2.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触发两次以上或同时触发多项预警因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或专业所,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全项目开展飞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体系检查。 3.食品生产企业两年内未触发预警或未开展过全项目监督检查的,属地监管部门在两年期满前,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对企业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4.预警因素有相应处置程序要求的,按照相应处置程序要求开展监督检查。触发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或治理工作对象重合的,应一并开展监督检查。相应检查情况,均应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系统中记录。 5.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预警因素但信息系统未触发预警的,应及时按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开展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和企业整改情况。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预警触发式监管工作机制,提升食品生产监管现代化水平,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2.加大实施力度。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预警触发式监管实施力度,严格落实风险预警监督检查的闭环处置工作,紧紧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指导,切实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落实风险排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食品生产风险因素,持续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和防控,结合食品生产监管事权,排查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风险,按照“一企一档”“一域一档”“一品一策”等原则,持续完善和动态调整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4.及时总结经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领域预警触发式监管的经验总结,积极探索创新,认真提炼先进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 |||
附件: 170165233835599403.doc |
2017年上海“质量月”各区主要活动安排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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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7-08-30 | ||
1. 浦东新区:举行浦东新区第二届区长质量奖颁奖仪式,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鼓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发布浦东新区城市质量精神并进行广泛宣传,让质量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发布城市质量满意度指数。 2.黄浦区:开展质量大会相关宣传及质量知识微信有奖竞赛活动;举行质量和标准化知识讲座,对企业和市民开展质量和标准化知识讲座;对豫园商城诚信计量示范社区开展验收;面向区内有关企业,开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宣贯;召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推进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宣贯;走进社区、企业、学校等单位,邀请市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六进”有奖答题活动;开展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开展“小餐饮标准化”建设,组织辖区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小型餐饮单位对照《小餐饮标准化建设管理规范》进行改造,并予以指导;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放心餐厅”、“放心学校食堂”、“放心职工食堂”、“守信超市”、“诚信企业”建设,集中开展专题宣贯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 3.静安区:组织开展“质量月”现场咨询活动,通过制作展板、板报,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质量咨询,受理质量投诉,为消费者进行产品检测鉴定;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科普讲座,邀请本市食品专家,到各街镇(社区)为居民群众开设食品科普讲座;组织社区群众参观食品生产企业,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居委会)宣传活动,通过设摊宣传、开设讲座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知晓率;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培训;开展药品质量抽检,确保流通市场的中西成药质量安全可控;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检,通过化学快筛法开展快速检测,对快检呈阳性的化妆品实施监督抽检;结合“安全用药月”主题宣传活动,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4.徐汇区:举行2017年区“质量月”启动仪式,发布区质量精神,开展质量文化宣传。举办商标总局商标审协上海中心揭牌仪式,大力推进区域质量品牌发展。配合做好第二届中国质量(上海)大会保障工作,宣传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召开区政府质量考核工作研讨会,高标准做好考核资料的梳理汇总工作。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到质量教育基地参观实践,提高中小学生质量意识。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组织等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标标杆企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观摩活动。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和综合监督管理,对区属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专业质控检查。提升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组织开展以劳动模范为重点示范活动,推行服务行业劳模挂牌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推进行业服务质量建设。组建青年讲师团,结合传统“号、手、队、岗”品牌建设,宣传质量意识,在青年文明号、青年突击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评选中,加强产品和先进技术的研发质量,引导企业青年更加注重质量提升。 5.长宁区:开展“质量月”现场咨询活动,制作、发放“质量月”宣传资料,开展质量咨询,受理质量投诉,为消费者进行产品检测鉴定;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商执法专项行动,着力打造品质电商;开展机动车安检机构联合监督检查,联合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和市强检中心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力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认证相关的执法技能竞赛,提升一线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组织临空园区企业开展质量宣讲活动;组织区内企业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的培训。 6. 普陀区:开展“普陀家庭寻迹质量发展”活动,充分感知质量给城市给生活带来的变化;开展2017年度“普陀工匠”培养选树活动及“传承普陀工匠精神”质量宣讲;组织第二届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培训;发布2016年度普陀质量发展指数。开展一系列便民活动与“电梯安全宣传周”安全教育活动;组织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作业、监察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动员基层广泛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开展“放心职工食堂”建设活动及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7. 虹口区:质量宣传进校区,配合市质监局,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质量宣传进社区,重点宣传日用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组织 2017年质量宣讲活动“走进虹口”,为辖区内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升企业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8. 杨浦区:举行标准化与创新创业论坛,由市质监局与区政府签署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并邀请嘉宾进行主旨演讲;开展质量宣传设摊咨询活动,张贴质量宣传横幅、标语,向群众发放质量宣传资料,接待咨询申诉。 9.宝山区:举行宝山区第二届区长质量奖颁奖仪式暨宝山区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以质量月为宣传平台,奖先树优,对宝山区第二届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发布2017年宝山区质量月活动内容。开展质量宣讲进千家(户)系列活动,组织“质量讲师团”、“质量大篷车”、“质量校园行”活动。发布宝山创新园区服务质量指数,并邀请专家、职能部门、部分创新园区负责人就创新园区服务质量评价、服务质量提升、经验传播等进行主题发言。开展“看质量之美,享品质宝山”系列活动,组织“质量幸福红包”、“发现宝山质量美” 摄影大赛等,集中反映近年来宝山在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中取得的新成就,为城市发展、百姓生活带来的新变化,宝山质量工作者在质量工作中展示的工匠精神。 10. 闵行区:举行“发现闵行质量美”颁奖仪式暨质量月启动仪式,对获奖作品进行表彰及巡展,并开展质量月便民服务活动;开展质量教育进社区、校区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知识黑板报展评和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开展“质量安全大家行”活动,邀请消费者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对区内生产企业开展现场观摩检查;开展消费维权社区讲堂,宣传质量安全知识;开展“丰田小课堂”活动,模拟汽车碰撞试验,了解汽车结构安全知识;开展“小小啄木鸟”消费维权监督调查活动,组织学生到超市卖场针对食品保质期、商品标签等开展监督调查;开展莘庄工业区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宣贯交流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暨快速检测,接受市民的送检,并开展有奖竞猜等活动;开展“食品安全进厂区”市民巡访活动,邀请市民代表观摩闵行区著名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培训会;开展节令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月饼、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酒类等热销节令食品生产企业的重点监督检查;开展标准化人员培训及标准宣传、知识竞赛;开展眼镜制配行业计量专项检查及“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创建活动。 11.嘉定区:开展质量宣讲活动,解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介绍质量管理常用工具方法、宣讲工匠精神;举行区政府质量奖颁奖仪式,对获得首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进行颁奖并表彰,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工作经验;进企业参观交流,学习上海机动车检测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经验等;举办《品牌资源的有效提升和利用》讲座,进一步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效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相关讲座,介绍团体标准编制和实施的成功案例,分享经验。 12. 金山区:开展品牌企业走访活动,邀请区人大、政协代表,市民代表,参观走访辖区质量金奖、区长质量奖、品牌企业以及技术检测机构;召开全区质量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部署后续工作;以“质量如金诚信如山”为主题,开展金山区质量提升沙龙活动,在质量月期间,以品牌战略、质量攻关、质量管理方法等为题开展对话,并辅以法律解读、政策咨询等形式,开展沙龙活动。 13. 松江区:开展松江区质量月主题宣传咨询活动暨启动仪式,发放宣传资料,受理市民质量咨询、申诉和举报,提供便民服务;开展5场大型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巡演,现场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台,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举办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观摩活动;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分享活动,邀请专家解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邀请市、区质量标杆企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等方面的经验。 14.青浦区:开展质量设摊宣传,向市民发放质量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开展质量知识有奖问答活动;质量直通车进校园,向在校中小学生宣讲质量知识,发放质量书籍,普及质量安全知识;开展市民质量巡访团活动,组织市民走进食品企业,体验质量管理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开展质量安全公益广告展播,在知名商圈大型荧幕上展播质量安全公益广告和质量安全常识视频。 15.奉贤区: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论坛,邀请专家讲述消费品品牌及质量提升方面知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消费品企业代表就如何提升我区消费品质量水平进行深入探讨,并开展区域品牌消费品质量提升企业自我声明及签约。举行奉贤区管理提升专家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优选各界管理提升专家服务中心成员代表,成立区级企业家质量导师团,充实我区质量专家队伍,以加快我区管理提升的步伐。举行“企业家话质量”活动,由历年获政府质量奖企业代表分享企业管理经验,为各领域企业提供交流和提升的机会。举行“管理提升千百十”工程表彰仪式,向在“管理提升千百十”工程——卓越绩效自评师培训及5S现场管理指导师训练营中表现突出的人员颁发证书。举行奉贤区住宅工程综合创优观摩现场会,进一步引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营建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样板示范引路。 16.崇明区:以“坚持质量第一 建设质量强区”为主题开展质量月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四大质量”,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解答消费者咨询。开展“崇质量为魂明生态之本”崇明区质量精神口号宣传活动。开展“我与质量同行”随手拍大赛。通过报刊、微信开展质量知识问答。开展特种设备、计量、标准、认证、食品等系列质量提升和执法检查行动。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14-2023-059 | 文 号 | 沪市监食经20230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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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09-22 | ||
沪市监食经〔2023〕44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上海教育健康发展,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秋季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3〕80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把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为广大师生的正常学习生活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辖区学校开学安排,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指导,开展宣传教育、制止餐饮浪费,提升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全面自查,压实主体责任 1.落实管理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文件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留样、信息公开等制度,强化学校、承包经营企业或受托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3〕2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3〕27号)有关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全面自查整改。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在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要突出关键区域,全面清扫、消毒操作加工和用餐场所,确保环境清洁,防止出现死角盲区;要突出关键设施设备,全面检修、清洗、消毒食品加工、贮存、冷藏冷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有效运转;要突出关键环节,全面清理变质或过期等不合格库存食品,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过程管理,全面掌握从业人员动态信息,加强上岗前人员培训和考核。 3.加强环境治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对食堂环境和虫鼠害进行专项治理。加强防虫防鼠防蝇设备设施检查,定期维护更新,堵塞设施漏洞;改善老旧设备和硬件设施,加强食堂的通风道、排烟道、下水道等区域防鼠网的设置和维护,加大下水道、排污管内残留食品的清洁力度和清理频次。 (二)强化督导,压紧主管责任 1.加强行业管理。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供餐情况。各区教育局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责任督学当前重点工作,逐校加强工作指导和评价考核。 2.严格招标管理。对采取校外集中供餐、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各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外集中供餐、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管理机制。强化考核和督导,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或受托经营企业,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 (三)突出重点,压细监管责任 1.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组织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针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最高风险等级D级检查频次和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不得经营违背公序良俗、不利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食品,全面防控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要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监督抽检,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2.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承包经营企业或受托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深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全过程操作。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清单,实行台账管理,限期及时整改。 3.强化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情况。发现操作不规范行为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切实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处理。要加大餐饮具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多次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2022年以来出现餐饮具抽检不及格的学校,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针对设施设备和操作过程开展原因分析,必要时进行操作过程现场抽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协同共治,加强宣传教育 1.强化宣传教育。各区教育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开展多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根据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2.强化协调联动。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包保干部的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各区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各区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齐抓共管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各自市级主管部门。 附件:学生集体供餐违法单位一览表 |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上海市青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告
索取号 | AC61403002022161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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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2-03-31 | ||
清明节即将来临,青团的质量安全状况一直广受关注。为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市民消费安全,近期市市场监管局对本市生产经营的青团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全市共抽检各类青团样品72件,其中生产企业12件,超市和食品店等零售单位60件。样品涉及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地企业生产的众多品牌,如“杏花楼”“沈大成”“功德林”“老大房”等,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4个指标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72件样品全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抽检合格率为100%。 抽检产品信息见附表。 | |||
附件: 青团监督抽检信息(合格).xlsx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政策研究课题计划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03-2023-057 | 文 号 | 沪市监综合2023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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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04-13 | ||
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部门)申报的政策研究课题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立项评审,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布市局2023年度政策研究课题计划(见附件)。各课题承担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课题管理办法要求,细化研究任务,抓好日常检查,确保研究质量,原则上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研究和验收等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政策研究课题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政策研究课题计划 |
市级决咨课题(7项)
编号 | 课题名称 | 责任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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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001 | 元宇宙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法规处 |
20230002 | 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立法研究 | 反垄断和价格监督办公室 |
20230003 | 基于事前预防的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20230004 | 科技赋能食安,探索行政监管数字化转型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20230005 |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有效路径研究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20230006 | 市场监管服务和融入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研究 | 综合规划处 |
20230007 | 标准制度型开放路径研究 | 标准创新发展处 |
市局重点课题(23项) | ||
序号 | 课题名称 | 承担部门(单位) |
20230101 | 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部门督查工作研究 | 办公室 |
20230102 | 新形势下本市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 | 办公室 |
20230103 | 长三角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评价研究 | 综合规划处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104 | 市场监管行政指导法律问题研究 | 法规处 |
20230105 | 强化科技赋能作用,提升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 | 科技和财务处 |
20230106 | 研究改革经营范围登记方式,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 登记注册处 |
20230107 | 企业年报数据共享与智能化改革方向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20230108 | 上海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 反不正当竞争处 |
20230109 | 上海电商平台信用分类监管研究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
20230110 | 广告领域信用监管研究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20230111 | 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相匹配的消费环境建设研究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20230112 | 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及评价应用研究 | 质量发展处 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 |
20230113 | 本市近五年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治理体系研究 | 食品安全协调处 |
20230114 | 食品过敏原生产过程控制研究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20230115 | 规范生鲜食品经营行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研究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20230116 | 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优化进口特殊食品供应链保障机制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20230117 | 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的研究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20230118 | 基于智慧电梯平台数据挖掘的信用监管研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20230119 | 长三角计量技术规范一体化建设和完善 | 计量处 |
20230120 | 超大城市治理标准化研究 | 标准技术管理处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121 | 数字化时代下标准化的新定位、新任务 | 标准创新发展处 |
20230122 | 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制度研究 |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
20230123 | 加强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研究 | 市局机关党委 |
市局专业课题(36项) | ||
序号 | 课题名称 | 承担部门(单位) |
20230201 | 化妆品小样经营活动规范指引及监管策略研究 |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202 | 新形势下上海汽车销售市场监管机制研究 | 市局执法总队 |
20230203 | 关于党建品牌赋能基层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 市局机场分局 |
20230204 | 包装回收标识使用条件的评估对节能减排政策响应因素分析 | 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20230205 | “3+6”产业体系新格局下打造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探索与研究 | 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20230206 | 数字政府背景下特种设备大数据价值发挥的策略与路径研究 |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20230207 | 胜任市场监管现代化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研究 | 市局干部教育中心 |
20230208 |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风险分析和监管对策研究 | 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
20230209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事项的标准化机制研究 | 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
20230210 | 消费品快速通道召回制度研究 | 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
20230211 | 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政策文本比较研究 | 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 |
20230212 | 上海市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调查实施路径研究 | 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 |
20230213 | 中外食品安全抽检制度比较研究 | 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 |
20230214 | 上海市集体性食物中毒特征规律及防控对策研究 | 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 |
20230215 | 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标准化路径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16 | 上海标准数字化平台建设机制与发展路径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17 | 标准化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推进科创中心建设对策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18 | 提升上海芯片产业标准国际竞争力的对策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19 | 标准化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路径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20 | CPTPP对本市市场监管领域的影响分析和对策建议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21 | TBT对上海产业影响的量化评价及对策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22 | 美欧标准化合作模式及应对策略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23 | 标准化支撑政府平台化治理的策略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24 | 标准制度型开放促进上海高质量发展策略研究 |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20230225 | 市场监管12315热线智能化建设研究 | 市局投诉举报中心 |
20230226 | 关于文具不宜采取盲盒模式销售的研究 | 市消保委秘书处 |
20230227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数字化监管模式研究 | 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 |
20230228 | 疫情保供背景下的医用氧监管风险研究 | 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
20230229 | 团体标准驱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 | 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
20230230 | 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生产用质粒生产质量管理与监管策略研究 | 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
20230231 | 吹灌封技术的无菌控制风险及监管研究 | 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
20230232 | 创新中药转化中人用经验收集与评估的年度报告政策研究 | 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
20230233 | 以药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的关键技术点及监管策略 | 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
20230234 | 医疗器械广告合规市场监管规则研究——基于美国FTC指南和上海实践 |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20230235 | 我国数字医疗监管原则在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方面的应用初探 |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20230236 | 橡胶密封件变更识别及风险评估的监管策略研究 |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14-2023-053 | 文 号 | 沪食药安委20230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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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08-21 |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 市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区食药安委: 现将《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 (2023—2025)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动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9大类20个品种增加至11大类44个品种,市民日常消费量较大的米面油肉奶等已纳入本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追溯目录,追溯工作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针对市民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追溯的覆盖面还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需进一步落实,追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有待进一步提升。为切实提高上海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成效,全面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治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精神,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紧扣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聚焦重点,以智慧化监管为导向,以提升数据质量为抓手,坚持“依法推进、全程追溯、互联互通、为民便民”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在智能化监管中应用,努力打造数字化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新模式,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完成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及应用场景信息化建设阶段性任务;对已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覆盖率和上传率保持在100%;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中的应用试点和地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试点;推进源头赋码,本市生产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目录)的外包装赋码率达到100%;大型商超、学校食堂供应商实施追溯单或加贴追溯二维码的比例大幅增长;有序推进追溯信息与基层市场监管所数字化监管系统融合。 2024年,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纳入“一网统管”。持续扩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加快推广地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用,本市生产的食品外包装追溯二维码赋码率达到100%;追溯信息源头采集和全程传递的精准性不断提升,信息追溯平台与数字化监管系统进一步融合,基层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数字化监管全面覆盖。 2025年,持续提升追溯信息源头采集和全程传递的精准性;鼓励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有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自动对接,推动连锁超市通过收银、电子标签等方式自动打印追溯二维码,市民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码的查询率明显提升;智慧监管效能有效提升,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建设 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1+N”框架,持续汇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等部门已有追溯系统以及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系统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实现追溯数据互联共享。按照本市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着力推进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强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场景可视化效果,实现“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的食品安全“一站式”决策管理。运用“一个库,一条链,一组码”等技术,对追溯数据开启智能筛选、深度挖掘及多维度场景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和集中管理,强化观察、管理、预防、处置四大功能,提高快速发现、快速处置的能力,发挥把控全局、提前预警、协同处置的作用。(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区食药安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推动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中的应用 探索“区块链+”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中的运用,实现区块链+特殊食品、猪肉等可信追溯,对企业的上链数据提供“上链凭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区块链证书),支持企业伪防要求,实现链上数据应用价值,提升产品安全信任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数据治理,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联盟链,通过对食品追溯关键环节、高价值数据的上链,优化各委办之间的数据协同,打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间的数据链路,实现食品追溯信息的高效共享、准确追溯、便捷查询。整合上下游企业数据、监管数据、消费者数据,运用多方数据挖掘食品潜在风险点。(市食药安办、市大数据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用 推进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现规模化蔬菜园艺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生产主体的农业档案电子化管理。按照国家食用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制度,在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试点工作,逐步向其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推广应用,优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健全食用农产品全过程可追溯机制。鼓励菜市场、超市、餐饮等管理或经营主体通过追溯码上传食用农产品销售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并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2023年实现本市生产的纳入本市追溯管理品种目录的食品的信息追溯覆盖率和上传率保持在100%。推动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2024年实现本市生产的食品外包装赋码率达100%,便利下游环节经销商信息赋码传递和上市后消费者查询。2025年,进一步提升追溯数据质量,鼓励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有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市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自动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提升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 加快推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推动创建市级示范性智慧菜场,提升信息化水平。继续推进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包括畜禽屠宰环节)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对称建设工作,配合推广食用农产品追溯二维码的应用试点。推动场内经营商户实施电子化追溯单便捷交易或加贴追溯二维码制度,支持本市列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实现进货查验电子化管理。推动连锁超市提升食品追溯信息采集技术能级,主动采用扫描“二维码”等信息追溯新技术,提升连锁超市企业食品追溯信息采集的实时化、规范化和准确度,推动连锁超市通过收银、电子标签等方式自动打印追溯二维码,方便消费者通过扫码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取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持续推进涉粮纳统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应用,确保相关企业粮食安全信息追溯覆盖率和上传率保持在100%,配合推广粮食产品追溯二维码的应用试点。督促指导进口食品供应商、本市区划内的国境口岸、铁路站点的食品经营者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主体责任。(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中国铁路上海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强化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督促指导本市区划内(包括国境口岸、铁路站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单位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信息追溯义务。推动餐饮服务企业提升食品追溯信息采集技术能级,主动采用扫描“二维码”等信息追溯新技术,提升餐饮服务企业食品追溯信息采集的实时化、规范化和准确度。拓展应用场景,通过“市场主体码”“食安码”等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餐饮食品主要原料来源信息。 加快推进学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与“上海市学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追溯系统对接,鼓励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或供货单位推广运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新技术新手段,探索实施追溯单或加贴追溯二维码,实施追溯信息的扫码传递,实现进货查验中索证索票的电子化。(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上海海关、中国铁路上海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推进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追溯管理 持续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覆盖率和信息上传率保持在10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一品一码”或“一物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形式,在生产的特殊食品产品最小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的实施率达到10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追溯平台的实施率达到100%。推进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在销售场所价签栏设置追溯“二维码”等方式,方便消费者查询产品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提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监管应用 扩大对市民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范围,提高追溯管理品种覆盖面。推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平台的互通,强化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挖掘、分析和应用,实现预警、线索信息的及时推送和数据共享,推进食品信息追溯与监管相结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推进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抽检数据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拓宽抽检信息及时查询和展示渠道,实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核查处置信息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中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智能匹配,为监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在线查询抽检信息服务。鼓励、支持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基层市场监管所配备信息化设备,落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数字化应用场景并拓展应用功能模块,实现追溯管理的信息化、可视化、常态化,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推进长三角区域及其他省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协同 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高质量供给,聚焦列入本市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的食用农产品,与本市食用农产品主供应基地、外延基地等做好对接,加强外埠供应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协同管理。坚持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长三角区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协同与合作机制,支持本市主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长三角主要供应地区的对接。推动形成长三角区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共识,开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试点工作,协同构建区域联动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共同打造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张网”。(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 各级地方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作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主体责任工作要求,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企业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电商平台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其产品追溯负责,做好追溯信息的生成、采集、上传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互通互享信息。 (三)强化技术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和用户体验,以二维码为追溯信息主要载体,发挥二维码技术应用成本低、范围广、信息大、扩展强等优势,破解上下游追溯信息传递与互联共享难题,做到“源头赋码、带码上市、扫码追溯、码上管理”,构建全链条信息追溯。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及时上传食品安全信息。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及时正确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上传义务等违法行为。市食药安办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五)强化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宣传节点,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大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二维码在交易环节的便捷应用,丰富追溯信息的社会应用,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手机扫描追溯二维码查询食品安全信息,实现共治共享,推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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